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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9-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〇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专门设立的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
        及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6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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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提名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选并审
         查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9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予以搁置。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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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
         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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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6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7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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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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