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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9-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3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共三名成员组成,其
        他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外,其他成员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4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6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投资评审
        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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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9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10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2)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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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括
         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3)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4)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13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第15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6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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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7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
         有表决权。

第18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9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0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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