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杰美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0-09-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杰美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
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拟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
最低人数。因董事、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差额数,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监事人数
与法定最低人数的差额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 1 页 共 3 页
    第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
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
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
于其他提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
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
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累积表决票数的 1/2 以上时,即为当选。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第 2 页 共 3 页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
持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或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4 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