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09-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
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2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3条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4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5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6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7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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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九)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
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个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8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9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
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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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10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1条 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
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12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13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14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 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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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总经理签发实施。
第15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
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
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
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16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
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
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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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等)、总经
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
支持;
(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17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18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
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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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19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20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21条 总经理定期或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除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其他事项
原则上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22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
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
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23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可以
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理
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25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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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27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28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
进行发放。
第29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1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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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33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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