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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09-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
        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2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3条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4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5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6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7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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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九)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
        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个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8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9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
        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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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10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1条   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
         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12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13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14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 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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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总经理签发实施。

第15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
                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
                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
                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16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
                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
                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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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等)、总经
                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
                支持;

         (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17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18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
                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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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19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20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21条   总经理定期或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除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其他事项
         原则上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22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公
         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
         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23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可以
         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理
         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25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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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27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28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
         进行发放。

第29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1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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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33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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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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