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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12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强化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免。内审部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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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6)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
        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7)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
        法;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
        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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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的结论。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以下报告事项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报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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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
         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6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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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通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
         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
         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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