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3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会议资
料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有利
于促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
司的发展需要。本次增资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
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综合考虑了公司
实际情况及内外部环境等因素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变
更未实质改变募投项目基本实施内容及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投资收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变更及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符合
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超过 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
次置换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 荣(签字): 刘胜洪(签字):
戴伟辉(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