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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1-02-0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延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谌建平先生、杨美华女士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
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
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本人
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2、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黄新先生以及间接股东熊敏先
生、张玉辉先生、朱德颜先生、周波先生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
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
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
纠正;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3、董事(第二届董事已届满离任)黄志浩先生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
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
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
纠正;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二、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上市,2021 年 2 月 3 日收盘价为 35.38 元/股,
公司股票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41.26 元/股,触发上述承
诺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谌建平先生、杨美华女士,公司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黄新先生和间接股东熊敏先生、张玉辉先生、朱德
颜先生、周波先生以及曾担任董事(第二届董事,已届满离任)的直接股东黄志
浩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见下表:
                                  直接或间接
                                                直接或间接   延长锁   延长后锁定期到期
 股东               类型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定期限           日
                                    量(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谌建平                             45,523,009     35.5649%   6 个月   2024 年 2 月 24 日
                 董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杨美华                             15,174,336     11.8550%   6 个月   2024 年 2 月 24 日
               董事、高管
 黄新         董事、高管            7,674,336      5.9956%   6 个月   2022 年 2 月 24 日
         董事(第二届董事,已
黄志浩                              3,677,419      2.8730%   6 个月   2022 年 2 月 24 日
             届满离任)
 熊敏         董事、高管              758,716      0.5927%   6 个月   2022 年 2 月 24 日
张玉辉              董事              200,044      0.1563%   6 个月   2022 年 2 月 24 日
 周波         董事、高管              150,036      0.1172%   6 个月   2022 年 2 月 24 日
朱德颜              高管              150,036      0.1172%   6 个月   2022 年 2 月 24 日
             合计                  73,307,932     57.2718%     -              -
    注:熊敏先生、张玉辉先生、周波先生和朱德颜先生的间接持股是通过深圳市大埠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谌建平先生、杨美华女士,公司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黄新先生以及间接股东熊敏先生、张玉辉先生、朱德颜先生、
周波先生,公司董事(第二届董事已届满离任)黄志浩先生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
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丹                      贾卫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