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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杰美特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1-028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国际创新中心(汇德大厦)42 层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谌建平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 为 70,646,53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28,000,000 股的 55.192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5,497,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1.169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49,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27%。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
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9,949,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772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8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50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49,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2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其中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新先生以及监事刘琳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高管薪酬,关联股东谌建平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5,523,009 股)、杨美华女士(持有表决权股份 15,174,336 股)回避表决,回
避股份总股数为 60,697,345 股。
   同意 9,948,9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70,646,3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48,98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反对 2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霞、张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