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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美特:章程修正案2021-11-24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它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 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小);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七)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
保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的半数以上通过。                       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股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话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
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 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券品种;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及监事的 提名方 式和程序
                                           (一)公司设立时,首届董事会、
为:
                                       监事会中候选人的提名
    (一)公司设立时,首届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
监事会中候选人的提名
                                       以上的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
    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股份总数 东大会提出首届董事会中的董事候选
3%以上的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 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向股东大会提出首届董事会中的董事
                                           (二)公司设立后,换届选举或在
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
                                       届内(包括首届,下同)更换董事、监
候选人;
                                       事过程中候选人的提名
    (二)公司设立后,换届选举或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在届内(包括首届,下同)更换董事、
监事过程中候选人的提名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
                                       非独立董事过程中,现届董事会作为有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 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非独立董事过程中,现届董事会作为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现届董事会
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 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如现届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
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现
                                       推荐,上述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
届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如现届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
推荐,上述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
                                    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应当遵守法律、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关于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作为有权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作为         (3)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有权提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
                                        在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
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过程中,现届监事会作为有权提名
    (3)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
    在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
                                    的股东可以向现届监事会推荐监事候
监事过程中,现届监事会作为有权提
                                    选人。
名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       如现届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现届监事会推荐监 推荐,上述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以
事候选人。                          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
                                    候选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如现届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
推荐,上述股东作为有权提名人,可
                                    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
事候选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三)有权提名人提名的董事、监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 事候选人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禁止限制。
    (三)有权提名人提名的董事、         (四)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程
监事候选人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提名候选人,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
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禁止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限制。                               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拟选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 150%。
    (四)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
程规定提名候选人,其提名的非独立         (五)享有提名权的股东推荐或提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 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拟选非独 人、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的拟
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 150%。 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五)享有提名权的股东推荐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决时,应当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对 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应的拟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 别选举。
事人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数,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
型的事项:                          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子公司除外);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                              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购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买、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
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算依据;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万元;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公司与关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计算依据;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股东大会审议: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的 1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10%;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款规定。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定。
审议。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议。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执行;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有权批准或决定未达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标准的交易。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和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三 条    公司实行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利润分配政策为: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中期现金分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在连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
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 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事会审议;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 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4.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
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
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事和中小股东的对现金分红预案的意
的审核意见;
                                    见,做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的
     4.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 信息披露。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
                                    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
                                    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事和中小股东的对现金分红预案的意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见,做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
                                    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信息披露。
                                    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
件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
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
                                     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告;
                                     行中期利润分配。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隔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在连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分配利润的 30%。
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
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案。
    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
    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以上《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
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