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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医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康泰医
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康泰医学”)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
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

                                                  7-8-9-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以外,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
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财务指标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2017 年度、
2016 年度及 2015 年度》(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2.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函)字(18)第 Q01085 号《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
期间、2017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5 年度》(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的专项说明》”)。


                                   7-8-9-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核查结果

    根据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及德师报(函)
字(18)第 Q01085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发行人的有关财务指
标情况如下:

    1. 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58,028,435.16
元、98,082,331.16 元、69,406,007.06 元、22,111,508.66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
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2.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

    3.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6,079.68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
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4. 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
为 284,431,140.54 元、442,091,847.86 元、397,804,536.47 元、173,746,720.27 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82,194,822.14 元、439,627,530.25 元、394,070,211.59
元、171,574,980.48 元,历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不低于 98%,发行
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指标仍然符合
《创业板首发办法》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分公
司”)营业执照;

                                   7-8-9-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发行人新增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3.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S00432号《审计报告》。

       (二)核查结果

       1. 发行人新设分公司及其经营范围


       2018 年 9 月 3 日,武汉分公司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查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武汉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20100MA4L0MEJ8X
       码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一期以西、南湖南路以南光谷软件
   营业场所
                  园六期 5 幢 7 层 507 号 704 室

       负责人     许云龙

                  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医用电缆、医用传感器的设计、组装及销售;医疗器械
   经营范围       软件开发及技术转让;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
                  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8-09-03 至 无固定期限


       本所律师认为,武汉分公司上述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发行人新增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新增取得以下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企业
序号              生产范围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名称


                                    7-8-9-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泰   Ⅰ类:6821-20 心                       冀秦食药监械生
 1                                   心电导联线                            2018.09.03
        医学       电导联线                           产备 20180001 号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企业
序号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名称

                              2002 年分类目录:6801,6803,
                              6807,6809,6810,6812,6820,
                              6821,6822,6823,6824,6825,
                              6826,6827,6830,6831,6832,
                              6833,6840(诊断试剂不需低温 冀秦食药
                              冷藏运输贮存),6841,6845, 监械经营
        康泰                  6854,6855,6856,6857,6858,
 1               批零兼营                                     备            2018.09.07
        医学                  6863,6864,6865,6866,6870 20150004

                              2017 年分类目录:01,02,03,   号
                              04,05,06,07,08,09,10,
                              11,14,15,16,17,18,20,
                              21,22,6840 体外诊断试剂(不
                              需冷链运输、贮存)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办理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如下相关备案:


                                                         医疗器械
医疗器                                                                   医疗器械网络
                                                         网络交易
械网络     主体业                                                        交易服务第三
                                  经营范围               服务第三
销售类       态                                                          方平台备案凭
                                                         方平台名
  型                                                                       证编号
                                                           称

                     Ⅱ类:                                          (浙)网械平台
                                                            天猫       备字[2018]第
           医疗器    2002 年分类目录:6801,6803,6807,
                                                                         00002 号
           械生产/   6809,6810,6812,6820,6821,6822,
入驻型     医疗器    6823,6824,6825,6826,6827,6830, 阿里巴巴   (浙)网械平台
           械批零    6831,6832,6833,6840(诊断试剂                  备字[2018]第
             兼营    不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6841,6845,                00001 号
                     6854,6855,6856,6857,6858,6863,
                     6864,6865,6866,6870               京东商城   (京)网械平台

                                      7-8-9-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 年分类目录:01,02,03,04,                   备字(2018)第
                 05,06,07,08,09,10,11,14,                      00003 号
                 15,16,17,18,20,21,22,6840
                 体外诊断试剂(不需冷链运输、贮存)


    3. 发行人主营业收入情况


    根据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单位:元)


     年度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主营业务收入    171,574,980.48   394,070,211.59   439,627,530.25   282,194,822.14


   营业收入      173,746,720.27   397,804,536.47   442,091,847.86   284,431,140.54

主营业务收入占
                     98.75%          99.06%           99.44%            99.21%
  营业收入比重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资料,发行人近三年以来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均在 98%以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章程等相关资料;

    2.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

    3. 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二)核查结果

                                  7-8-9-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关联方变化情况

    (1)新设分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设立一家分公司,即武汉分
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相关情况详见“二、发行人的业务”之“1. 发行人新设分
公司及其经营范围”部分。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任职情况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董监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沈琴的主要兼职情况变更为:

                                                                  控制或兼职(任职
          担任发行人职   控制或兼职的单位(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合
  姓名                                                            董事、高级管理人
                务               并报表范围内企业)
                                                                      员)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武汉中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担任管理合伙人、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厦门致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沈琴           董事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苏州视惠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临海海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上海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宇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2.关联交易

    根据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7-8-9-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情况


    ①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单位:元)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30 日止期间


   秦皇岛东元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互联网信息服务            2,100.00



    ②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30 日止期间


  秦皇岛首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资产及提供服务          91,819.44


                                    销售配件、提供服务
  秦皇岛科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461.39
                                         及其他


  秦皇岛康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服务                 957.61


             合计                           -                   95,238.44


    (2)关联租赁情况(单位:元)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月 30 日止期间

                                                             确认的租赁收益


  秦皇岛科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楼                446,758.29


  秦皇岛康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办公楼                198,718.17




                                7-8-9-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秦皇岛首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楼                       47,798.94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单位:元)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项目名称
                                                                  止期间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414,946.71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单位:元)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止期间

  其他应收款                       -                                       -


      -                     其他关联自然人                            297.66

      -                           小计                                297.66


   预收款项                        -                                       -


      -             秦皇岛首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9,411.11


      -                           小计                               59,411.11


  其他应付款                       -                                       -

      -                           胡坤                               11,121.00


      -                     其他关联自然人                           2,808.80


      -                           小计                               13,929.8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了相关决策手续,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8-9-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2. 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https://www.uspto.gov/)网站进行查询及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商标局对发行人的有关无形资产情况进行核查的核查证
明资料;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发行人的相关说
明。

       (二)核查结果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商标外,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如下:


序                                                                     注册国家
             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类号   注册日期
号                                                                       或地区


1                        美国康泰    5247204      10    2017.07.18        美国




2                        美国康泰    5043138      10    2016.09.13        美国




                                    7-8-9-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注册国家
              商标      商标权人     注册号     类号   注册日期
号                                                                      或地区




3                       美国康泰    5043139      10    2016.09.13        美国




4                       美国康泰    5043140      10    2016.09.13        美国




5                       美国康泰    5036388      10    2016.09.06        美国




6                       美国康泰    5089659      10    2016.11.29        美国




7                       美国康泰    5089658      10    2016.11.29        美国



8                       美国康泰    4776173      10    2015.07.21        美国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专利外,自《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取得以下专利证书: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权人   类型



                                   7-8-9-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权人    类型

                                      一种设备微处理器的长
                      康泰    发明
 1    201510440663X                   按键复位电路及其复合    2015.07.24   2018.01.06
                      医学    专利
                                            功能方法

                      康泰    外观
 2    2017304425999                          肺活量计         2017.09.18   2018.03.02
                      医学    设计

                      康泰    外观
 3    2017304425965                          肺活量计         2017.09.18   2018.03.02
                      医学    设计

                      康泰    外观
 4    2017304427284                          肺功能仪         2017.09.18   2018.03.02
                      医学    设计

                      康泰    实用
 5    2017209314484                     一种尿液分析装置      2017.07.28   2018.03.02
                      医学    新型

                      康泰    外观
 6    2017304422613                          肺活量计         2017.09.18   2018.03.13
                      医学    设计

                      康泰    外观
 7    2017305153309                    睡眠监测式血氧探头     2017.10.26   2018.05.11
                      医学    设计

                      康泰    外观
 8    201830032217X                          肺活量计         2018.01.24   2018.05.11
                      医学    设计

                      康泰    发明    一种具有省电切换功能
 9    2015109494247                                           2015.12.18   2018.05.22
                      医学    专利    的健康腕表的省电方法

                      康泰    实用    超声波信号接收检测电
10    2017212731420                                           2017.09.29   2018.05.22
                      医学    新型            路


     另外,如《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以发行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专利号为
201430140902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2018 年 4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6592 号),发行人
原持有的以下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权人   类型
 1    2014301409026   康泰   外观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    2014.05.20    2014.08.13


                                     7-8-9-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医学    设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上述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其
被认定无效主要是因为相关设计被认定为属于“现有设计”,并不存在侵害其他
第三方专利的情形,因此上述专利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取得
以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序                  著作                        取得   权利   开发完成     首次发表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号                  权人                        方式   范围     日期         日期


                           BabyTalk 宝贝心
                    康泰                        受让   全部
 1   2018SR074639          语 Android 版软                    2014.09.30    未发表
                    医学                        取得   权利
                               件 V1.0


                    康泰   Conpad 健康平        受让   全部
 2   2018SR074645                                             2013.07.08   2013.07.15
                    医学   板终端软件 V1.0      取得   权利


                           Phms 远程医疗
                    康泰                        受让   全部
 3   2018SR074650          客户端 Android                     2012.09.05   2012.09.10
                    医学                        取得   权利
                               版 V1.0

                           康泰 CMS50K 腕
                    康泰   式血氧心电监测       原始   全部
 4   2018SR166976                                             2015.09.16   2015.09.16
                    医学     仪嵌入式软件       取得   权利
                                 V1.0


                           康泰 CMS70A 台
                    康泰                        原始   全部
 5   2018SR206408          式脉搏血氧仪嵌                     2017.01.18   2017.01.18
                    医学                        取得   权利
                           入式软件 V1.0



     4.租赁房产



                                   7-8-9-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租
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      承租                                       产权     是否       面积
               出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方                                         证明     备案     (㎡)


               武汉火凤
               众创孵化   武汉市光谷                                            2018.08.06-
        康泰
    1          运营服务     软件园       办公     见注1      否       232
        医学                                                                    2019.08.05
               股份有限   E5-704 室
                 公司


                          深圳市南山                                            2018.07.05-
        康泰
    2           程鑫      区时代骄子     住宅         有     否      78.94
        医学                                                                    2019.07.04
                          A 座 2001 室


                          武汉市洪山
        康泰              区光谷坐标                                            2018.08.05-
    3           杨洋                     住宅         有     否      95.35
        医学                城 76 栋                                            2019.08.04
                              2402


                          武汉市洪山                                            2018.08.07-
        康泰
    4           陈纤      区光谷坐标     住宅         有     否      98.23
        医学                                                                    2019.08.06
                          城 80 栋 506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表所列的租赁房屋均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等租赁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
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另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上述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该房产的产权证书尚在办理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相关租赁房产无法律纠纷。



                                         7-8-9-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有关采购、销
售等相关业务合同;

       2.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S00432号《审计报告》;

       3. 发行人提供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相关凭证资料(抽
取)及说明。

       (二)核查结果

       1.新增采购合同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1       昆山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OLED 屏         1,216,000.00          2018.07.06


       2.新增销售合同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沈阳东软熙康医疗   生命体征监测仪(健康
 1                                                    4,391,850.00         2018.06.25
            系统有限公司           一体机)


          广东健康在线信息   健康体检信息工作站
 2                                                    6,394,500.00         2018.08.01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含软件)


       3.银行理财产品协议


                                     7-8-9-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银行理财产品协议如下:

序                                                                金额(万
                  合同对方                      产品名称                     签署日期
号                                                                  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秦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
 1                                                                1,000.00   2018.06.27
                皇岛港城支行             181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4.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明细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元)
     1           PayPal Holdings, Inc.                 暂存货款         1,172,381.78
     2               Cooley LLP                         保证金          330,830.00
     3       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保证金          327,827.50
     4       邯郸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保证金          256,498.00
     5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金          250,000.00

         (2)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合计金额为 6,590,567.36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主要是押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新增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情形。




                                          7-8-9-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来召开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


       (二)核查结果

       1.董事会召开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共召开 2 次董事会,具体如下:

序号        董事会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出席情况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8.08.30      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2                                2018.09.07      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议


       2.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共召开 1 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序号         监事会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出席情况

1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8.09.07      应出席监事 5 人,实际出席监事 5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7-8-9-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S00432号《审计报告》、德师报(函)字(18)
第Q01086号《主 要 税 种 纳 税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

    2. 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收优惠确认文件;

    3. 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相关依据文件、财务凭证等资料;

    4.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核查结果


    1. 主要税种、税率变化


    根据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及德师报(函)
字(18)第 Q01086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1)发行人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适用税率已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由 17%调整为 16%;(2)美国康泰
联邦所得税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15%至 39%,美国于 2017 年 12 月修
正公司所得税法,将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调整为 21%,并自 2018 年度施行。美
国康泰登记设立地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根据伊利诺伊州州政府的税法规定,
在伊利诺伊州登记设立的公司需按照伊利诺伊州税法规定缴纳州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 6.13%至 9.50%。


    2. 税收优惠


    如《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发行人 2018 年 1-6 月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税率优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以及出口销售业务增值税
退税优惠。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
                                    7-8-9-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效。


     3. 财政补贴


     根据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8)第 S00432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
的相关材料,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2018 年 1-6 月内收到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公司
                              依据文件                      金额(元)     收款日期
号   名称


     康泰   《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下半年外贸出
 1                                                           91,200.00     2018.06.26
     医学   口奖励资金指标的通知》(秦财企[2018]153 号)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放 2017 年度认定的
     康泰
 2          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资金的通知》 秦科技[2018]31   100,000.00     2018.06.21
     医学
            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康泰
 3          于印发河北省“巨人计划”第三批创新创业团队及    1,000,000.00   2018.05.08
     医学
            领军人才名单的通知》(冀办字[2018]33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一)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相关材料:

     1. 发行人相关诉讼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件;

     2. Dacheng Law Offices(Chicago)出具的《Due Diligence Report on CONTEC
MEDICAL SYSTEMS USA INC.》;

     3.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中
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及发行人的说明。

     (二)核查结果
                                    7-8-9-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存在的尚未完结的诉讼情况
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事由                       案件进展
号

                                                                  2018 年 6 月 19 日,秦
                                                                  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 年 1 月 10 日,原告向秦皇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
                               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         令被告向康泰医学支
     康泰   北京远程心界医院                                      付 货 款 12,043,739.66
1                              诉,并请求被告给付货款
     医学     管理有限公司                                        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
                               12,775,040.96 元,并承担相关的
                               诉讼费用。                         费。
                                                                  截至目前,相关货款待
                                                                  支付。

                               2018 年 1 月 31 日,原告向美国
                               伊利诺伊州地区法院起诉,诉称
     北京                      被告侵犯其于美国申请的专利
                               “FINGERTIP OXIMETER AND
     超思
                               A METHOD FOR OBSERVING
     电子                      A MEASUREMENT RESULT 本 案 已 由 美 国 伊 利 诺
            康泰医学、美国康
2    技术                      THEREON” ( U.S. Patent No. 伊州地区法院受理,正
                  泰
     有限                      8,639,308),请求被告停止侵权, 处于诉讼程序中。
     责任                      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关
     公司                      的诉讼费用。另外,2018 年 2 月
                               1 日原告向法院提出了相关产品
                               进口及销售的初步禁令申请。

                               2018 年 4 月 11 日,原告向北京
                                                                  本案已由北京知识产
                               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诉称被告侵
                                                                  权法院受理,正处于一
                               犯其“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
                                                                  审程序中。
                               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
     北京                      利(专利号:2006100891529),      2018 年 8 月 29 日,国
     超思                      并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      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
     电子   康泰医学、北京新   销售侵犯专利权的“指夹式脉搏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    技术   兴德胜连锁药房有   血氧仪”系列产品;(2)判令被      书》(第 37002 号),认
     有限       限公司         告立即销毁侵犯专利的“指夹式       定 2006100891529 号专
     责任                      脉搏血氧仪”系列产品;(3)赔      利全部无效。
     公司                      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 万元;(4)
                                                                  2018 年 9 月 3 日,康泰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
                                                                  医学向北京知识产权
                               的诉讼代理费、公证费、购买侵
                                                                  法院提交了《驳回起诉
                               权产品费用合计 207,416 元;(5)
                                                                  申请书》。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8 年 5 月 31 日,原告向北京     2018 年 6 月 28 日,本
                               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       案已由北京市密云区
     康泰   北京晟康铭健科技                                      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同
4                              告拖欠货款,并请求判令被告给
     医学     有限责任公司                                        意于 2018 年 12 月 31
                               付货款 4,311,406.68 元,并承担
                               相关的诉讼费用。                   日前向康泰医学支付
                                                                  货款 4,311,406.62 元,
                                     7-8-9-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原告       被告                  诉讼事由            案件进展
号
                                                    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截至目前,相关货款待
                                                    支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诉讼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7-8-9-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彭 林




                                                       年      月      日




                              7-8-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