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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医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2020-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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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28,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康泰医
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康泰医学”)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8
年 6 月)”)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8 年 6 月)”),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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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书》(2019 年 2 月)”),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
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
查法律意见书》(2020 年 3 月)”),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
查法律意见书》(2020 年 4 月)”),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
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0 年 6 月)”)和《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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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的相关要求,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2018 年 6 月)、《律师工作报告》(2018
年 6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专项核查法律
意见书》(2019 年 2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20 年 3 月)、《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2020 年 4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法律意见书》(2020 年 6 月)、《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共同构成本所
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2018 年 6 月)、《律
师工作报告》(2018 年 6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19 年 2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20 年 3
月)、《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20 年 4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
法律意见书(七)》、《法律意见书》(2020 年 6 月)、《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2018 年 6 月)、《律师工作报告》(2018 年 6 月)、《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19 年 2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3 月)、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4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法律意见书》(2020 年 6
月)、《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2018
年 6 月)、《律师工作报告》(2018 年 6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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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二)》、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19 年 2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3 月)、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20 年 4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法律意见书》(2020 年 6 月)、《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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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发行人存在未决专利诉讼。请发行人说明:相关未决诉讼的基本案
情、最近进展情况,涉诉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术,相关未
决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8 年 1 月,北京超思起诉发行人及子公司美国康泰侵犯其于美国申请的
308 专利,就此诉讼,申报中介机构核查后认为,该专利相关的涉诉产品收入
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很小,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的影响较小。发行人美国代理律师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案的专项分析意
见”,认为如果发行人败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 2.5 万美元。2018 年发
行人已支付美国诉讼律师费用为 119.17 万美元(折人民币为 798.26 万元)占当
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2.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美国代理律师签署的代理
协议关于律师费支付的相关内容,并结合 2018 年支付美国诉讼律师费用情况,
进一步说明 2019 年以来已支付及后续可能为此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判断对
发行人业绩的影响程度,及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影响的判断依据。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和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境内专利诉讼,即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超思电子”)提起的涉及发行人的相关专利诉讼的起诉书、判决书等
诉讼文件;

    2. 查阅了发行人境外专利诉讼,即北京超思电子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美国
康泰(以下合称“康泰”)专利诉讼案件(以下简称“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相
关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及其翻译件;

    3. 查阅了美国 King & Spalding LLP 律师事务所、FITCH, EVEN, TABIN &
FLANNERY LLP 律师事务所、Cooley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出具的关于美
国专利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回函文件及其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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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查阅了美国 King & Spalding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美国专利诉讼案件
出具的专项分析意见;

    5. 查阅了《Consolidated Patent Laws — April 2019 update》(美国专利法
-2019 年 4 月更新版)中相关条款;

    6. 查阅了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支付凭证;

    7. 查阅了 Dacheng Law Offices(Chicago)出具的《Due Diligence Report on
CONTEC MEDICAL SYSTEMS USA INC.》;

    8. 查阅了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相关诉讼案件情况的回函;

    9. 查阅了德勤出具的审计报告;

    10. 对发行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主要研发人员、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访
谈;

    11.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有关事项的
承诺》;

    12.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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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未决专利诉讼及其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未决专利诉讼及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基本案情/诉讼事由                                  最新案件进展                  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案已由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
                                      2018 年 1 月 31 日,原告向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      院受理,正处于诉讼程序中。
                                      区法院起诉,诉称被告侵犯其于美国申请的专利
                                      “FINGERTIP OXIMETER AND A METHOD FOR                 2018 年 2 月 1 日,北京超思电子向法院提
                                      OBSERVING         A   MEASUREMENT         RESULT      交了《初步禁令动议》,请求法院签发初
                                      THEREON”(U.S. Patent No. 8,639,308),请求:(1)   步禁令,以禁止康泰医学及美国康泰制
                                      请求判决 308 专利是有效的并具有可执行性;(2)        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侵权血      本案涉诉相关技
                                                                                            氧仪或任何侵犯 308 专利的其他形式的血     术不属于发行人
                                      请求判决康泰已经侵犯并且正在侵犯 308 专利的一
                                                                                            氧仪。                                    的核心专利或技
                                      项或者多项权利;(3)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术,不会对发行
                                      283 节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 条发布初步和        2018 年 10 月 18 日,北京超思电子已撤回
                    康泰医            永久禁令,禁止康泰和其高级职员、代理人、辩护                                                    人的境外销售构
         北京超                                                                             上述《初步禁令动议》。
 1                学、美国     -                                                                                                        成重大不利影
         思电子                       律师、员工,以及那些与他们密切相关或一致行动
                      康泰                                                                  2019 年 10 月,本案在法官主持下召开了     响,不会对发行
                                      的人的任何进一步的侵权行为,直至 308 专利有效
                                      期届满,或者直至法院随后可能作出的裁定日期为          调解会议,但由于双方的和解主张相差较      人的生产经营和
                                                                                            大,双方未能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持续经营能力构
                                      止;(4)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原告收
                                      益损失的金额或者不少于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方式进                                                      成重大不利影
                                                                                            2020 年 1 月 14 日,本案的法官作出了马          响。
                                      行赔偿,以及支付判决前后的利息;(5)请求确认         克曼裁决,就本案有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
                                      本案是特殊情况并且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条款进行了解释。
                                      用、专家费用、以及《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284 节
                                      和第 285 节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4(d)条涉及       该案的庭审日期尚未确定。发行人委托的
                                      到的费用;(6)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美国律师预计,该案的下一阶段包括专家
                                                                                            取证和提出相关动议。

 2       北京超   国家知识   康泰医   2018 年 10 月 19 日,原告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2020 年 6 月 22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          本案涉诉相关技


                                                                         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思电子   产权局专     学    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向北京知      出判决,驳回了北京超思电子的诉讼请      术不属于发行人
                利复审委           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并请求:(1)撤销被   求。                                    的核心专利或技
                  员会             告第 3700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被告重                                            术,不会对发行
                                                                                     截至目前,发行人未被告知北京超思电子
                                   新就名称为“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                                            人的境外销售构
                                                                                     是否已提交上诉。
                                   其指夹血氧计”、专利号为 2006100891529 的发明专                                             成重大不利影
                                   利权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3)本案诉讼费                                             响,不会对发行
                                   由被告承担。                                                                              人的生产经营和
                                                                                                                             持续经营能力构
                                                                                                                               成重大不利影
                                                                                                                                   响。


    注:本案为与专利相关的行政诉讼,本案发生之前,北京超思电子曾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诉称发行人及北京新兴德胜连
锁药房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告”)侵犯其“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专利号:2006100891529)。2018 年 8 月 29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7002 号),认定 2006100891529 号专利全部无效。2018 年 10 月 17 日,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
上述案件已获准撤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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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未决专利诉讼涉及的相关技术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
术,不会对发行人的境外销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
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美国专利诉讼

    (1)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术,不会对发行人
境外销售或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生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
行确认,发行人已在美国停止生产制造、进出口和销售被指控的 “按键式”血
氧仪产品,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完成了产品替代,发行人血氧仪产品的
总体销售情况未因美国专利诉讼案件而受到较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有关研发人员进行确认,美
国专利诉讼案件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术,不会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或未
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
要技术、专利、产品等资产不存在侵权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产品品种多,不依赖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血氧仪产品,发行
人已在美国停止生产制造、进出口和销售涉诉被指控产品,报告期内涉诉被指
控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发行人产品品种丰富,涉诉被指控或提及
的血氧仪仅是血氧类产品中的一小部分。发行人产品涵盖血氧类、心电类、超
声类、监护类、血压类等多个大类,2017-2019 年,公司血氧类产品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 33.73%、34.48%、28.56%。2017-2019 年,美国专利诉
讼中涉及的血氧仪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 3.93%、2.78%、2.89%,
其中与 308 专利技术相关按键式血氧仪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是
3.36%、0.55%、0%,相关产品收入占比较小,公司不依赖涉诉被指控或提及的
血氧仪产品。

    根据发行人委托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回函文件和有关分析意见,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在美国停止生产制造、进出口和销售被指控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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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键式”血氧仪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诉被指控或被提及的相关血氧仪产品在
   美国的销售数量、收入、毛利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台、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数量         收入       毛利       数量        收入     毛利     数量          收入     毛利
涉诉被指控
或提及的产     178,421    1,109.77     342.64     142,955     991.46   359.90   222,835     1,551.49   486.46
      品
占主营业务
收入/主营业
                      -     2.89%      1.90%              -   2.78%    2.09%            -     3.93%    2.50%
务毛利的比
      例
其中按键式
                      -            -          -    27,822     195.24    67.23   205,441     1,326.33   377.92
    合计
其中:按键式
占主营收入/
                      -       0%          0%              -   0.55%    0.39%            -     3.36%    1.95%
主营毛利的
    比例

       注:①根据发行人委托的美国 Cooley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
   原系 Cooley LLP 合伙人,后转所至 King & Spalding LLP 并继续担任该案主要代理律师,
   下同)出具的书面说明:“超思指控的仅是康泰那些通过使用电源按键更新显示模式的血氧
   仪”,也即上表产品型号中属于 “按键式”相关产品。

       ②根据发行人委托的美国 Cooley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书面说明,无论美国专利
   诉讼的结果如何,康泰都可以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自由生产、制造、进出口和销售涉诉
   被指控产品。

          (3)美国律师认为涉诉 308 专利无效,并认为康泰未侵犯北京超思电子的
   308 专利

          根据美国 King & Spalding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
   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回函文件以及于
   2020 年 4 月 6 日就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出具的专项分析意见,其认为:①北京超
   思电子 308 专利涉及的技术属于已有在先技术,不应该被授予专利,因此 308
   专利是无效的;②基于对 308 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康泰的产品未侵犯北京超
   思电子的 308 专利。

          (4)美国律师认为即使康泰败诉,康泰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较小

          根据美国 King & Spalding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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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 年 4 月 6 日就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出具的专项分析意见,其认为:如果康
泰败诉,康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 2.5 万美元,相关主要分析意见如下:

     ①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种潜在损害赔偿,包括合理的专
利使用费、利润损失、额外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②损害赔偿专家报告是判断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文件,但北京超思电
子尚未在诉讼中提交损害赔偿专家报告,尚未提出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主张。

     ③根据美国专利法,由于北京超思电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该被赔偿由
于价格下降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且由于其未在产品上标识 308 专利信息,北京
超思电子最多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为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该诉讼起诉日)至康
泰停止生产和销售被指控产品之日期间(以下简称“可赔偿期间”)内的相关专
利使用费;以康泰 2017 年被指控产品的销售收入估算,假定康泰可赔偿期间内
的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为 25 万美元,并假定按很高的专利使用费率(10%)1计算,
即使法院判定康泰应该对北京超思电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
也不会超过 2.5 万美元。

     ④康泰不存在侵犯北京超思电子 308 专利的故意,北京超思电子要求康泰
承担额外赔偿责任(3 倍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⑤北京超思电子要求康泰赔偿其律师费的主张缺乏依据。

     ⑥如果康泰败诉,康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上述提及的专利使用费,
即合计不超过 2.5 万美元。

     ⑦北京超思电子此前在和解过程中提出的 5,000 万美元和解主张缺乏依据,
北京超思电子在和解过程中的主张不会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康泰在可赔偿期间内实际销售被指控产品的收入为
24.06 万美元,按发行人委托的美国律师的上述方法测算,如果康泰败诉,康泰
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计不超过 2.41 万美元(按目前的汇率测算折合人民币


    注1:发行人委托的美国 King & Spalding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该费率远高于任何合理的专利使
用费分析下北京超思电子可能获得的赔偿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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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17 万元),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5)本案的美国律师费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本案代理律所关于律师费
支付的约定及实际支付情况如下:


                                                                                     律师费(折合人
     时间          代理律所2                  关于律师费的主要协议内容
                                                                                     民币金额,万元)


                                       律师费按月度账单收取,主办律师费率为
                                       1150 美元/小时,其他协助律师的费率低
              King & Spalding LLP
                                       于主办律师;其他费用如复印、快递、检
                                                 索等费用单独收取
    2020 年
                                                                                           253.23
     1-6 月
                                       律师费按月度账单收取,主办律师费率为
              FITCH, EVEN, TABIN       675 美元/小时,其他协助律师的费率低于
               & FLANNERY LLP          主办律师;其他费用如复印、快递、检索
                                                  等费用单独收取


                                       律师费按月度账单收取,主办律师费率为
                                       1150 美元/小时,其他协助律师的费率低
              King & Spalding LLP
                                       于主办律师;其他费用如复印、快递、检
                                                 索等费用单独收取


                                       律师费按月度账单收取,主办律师费率为
              Cooley LLP(截至 2019    1150 美元/小时,其他协助律师的费率为
    2019 年                                                                                290.88
                    年 3 月)3         175 美元~1655 美元/小时;其他费用如复
                                           印、快递、检索等费用单独收取

                                       律师费按月度账单收取,主办律师费率为
              FITCH, EVEN, TABIN       675 美元/小时,其他协助律师的费率低于
               & FLANNERY LLP          主办律师;其他费用如复印、快递、检索
                                                  等费用单独收取


    2018 年        Cooley LLP          律师费按月度账单收取,主办律师费率为                798.26


2 注:King & Spalding LLP 为本案的主办代理律所,FITCH, EVEN, TABIN & FLANNERY LLP 为协办代
理律所。
3注:2019 年 3 月,因本案主办代理律师换所至 King & Spalding LLP,本案的主要代理律所相应由 Cooley
LLP 变更为 King & Spalding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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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 美元/小时,其他协助律师的费率为
                                        175 美元~1655 美元/小时;其他费用如复
                                            印、快递、检索等费用单独收取


                                        律师费按月度账单收取,主办律师费率为
               FITCH, EVEN, TABIN       675 美元/小时,其他协助律师的费率低于
                & FLANNERY LLP          主办律师;其他费用如复印、快递、检索
                                                   等费用单独收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发行人委托的美国律师回函确认,美国专利诉讼的
律师费均由发行人向委托的美国律所直接支付,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与委托的美国律所及其律师不存在关
于律师费支付的特殊协议安排。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美国专利诉讼的
律师费分别为 798.26 万元、290.88 万元、253.23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的比例分别为 13.61%、4.26%、0.71%4,
该等律师费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占比相对较小。美国专利诉讼的律师费主要
由本案各诉讼阶段具体涉及的法律服务事项决定,具体而言,2018 年度,本案
在美国法院受理后,因前期涉及的法律事务较多,发行人为应对该诉讼而聘请
美国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金额略高;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因本案涉及的
法律服务事项较少,故发行人支付的律师费相对较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专利诉讼的庭审日期尚未确定,该
案的下一阶段包括专家取证和提出相关动议等法律程序,由于目前较难预测美
国诉讼的持续时间和后续可能发生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因此后续可能发生的
律师费也难以准确预计,但结合最近两年的律师费的支付情况及发行人的经营
业绩测算,该等潜在律师费对发行人的未来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出具了赔偿承诺

       2020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坤先生出具了《关于美国专利诉讼
案件有关事项的承诺》,承诺对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不利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相


4   注:2020 年 1-6 月的占比情况系依据发行人相关财务报表数(未经审计)计算。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关具体内容如下:

    “在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中,如法院最终判令康泰医学和美国康泰需向北京
超思承担赔偿责任,或康泰医学和美国康泰因与北京超思达成和解而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本人承诺自愿承担上述相关赔偿责任。”

    2.发行人境内与专利相关的行政诉讼

    (1)本案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术,不会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或未
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有关研发人员进行确认,本
案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术,不会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或未来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技术、专利、
产品等资产不存在侵权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报告期内本案的涉诉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较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本案相关的指夹式脉搏
血氧仪产品在境内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台、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产品型号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CMS50D(自动旋转式)     35,412    193.55     15,405     107.08       28,814     186.91

 CMS50(自动旋转式)          358       2.79     1,095        8.77             -          -

  CMS50(按键式)              -          -          -          -        370         3.00

       合计              35,770    196.34     16,500     115.85       29,184     189.91


  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0.52%                 0.32%                   0.48%

其中:按键旋转式占主
                                   0.00%                 0.01%                   0.01%
    营收入的比例


   注:涉案专利涉及的内容主要为指夹式脉搏血氧仪通过使用电源按键更新显示模式,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使用电源键实现屏幕显示内容旋转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不包括上表中的“自动旋转式”血氧

仪。


       (3)本案涉诉相关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法院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发生之前,北京超思电子曾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起诉,诉称发行人及北京新兴德胜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告”)侵
犯其“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专利号:
2006100891529),并请求:①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指夹式脉
搏血氧仪”系列产品;②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犯专利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
系列产品;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 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
诉讼代理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合计 207,416 元;⑤判令被告承担本
案的诉讼费用。2018 年 8 月 2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书》(第 37002 号),认定 2006100891529 号专利全部无效。2018 年 10
月 17 日,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上述案件已获准撤诉。

       本案中发行人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超思电子的相关专利此前已被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2020 年 6 月 22 日,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北京超思电子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发行人未被告知
北京超思电子是否已提交上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决专利
诉讼涉及的相关技术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或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境外销
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美国专利诉讼的律师费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彭    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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