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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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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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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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其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效批准。
(二)2020 年 7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同意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3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内部批准手续,并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康泰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整体变更设
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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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3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出具
的德师报(验)字(20)第 00429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
额为 40,179.68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 4,1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40,179.68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德勤出具的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0)第 S000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为 6,833.08 万元、5,865.40 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
源”)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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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申万宏源已经指定包建祥、徐亚芬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 1. 3 条的规定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内部批准手续,并已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备保荐
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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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彭 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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