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18 号中检大厦 9 层、10 层 邮编:100028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二〇二二年二月 1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或“康泰医学”)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 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 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 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和 202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 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下发了《发行注册 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033 号),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下发了《关于对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注册阶段 问询问题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2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对《告知函》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北 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所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且未发生 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的含义相同。 3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 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士出具或 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陈述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或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 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对这些内容本所 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否则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有关内容,将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 4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或说明。 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 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并基于上述声明,现发 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告知函》回复 《告知函》问题 3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另行购置土地,进行土建投入等,同时 发行人存在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情况。请发行人结合现有厂房利用率和募投项 目建设内容,说明工业园开发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募集资金变相 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事项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1)查阅了发行人截至目前对外所出租房产的 租赁合同、租金收入银行回单;(2)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所出租房屋的具体位置 及面积、房屋结构,截至目前的使用情况,首次出租时间及出租背景等情况的书 面说明;(3)查阅了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及形成原因;(4)查阅了 发行人现有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5)取得了发行人关于现有包括厂房在内的 自有房产的使用情况说明;(6)查阅了《募集说明书》《康泰医学系统(秦皇 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康 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7)查阅了《审计报告》;(8)查阅了本次募投项 目购入土地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土地使用权证;(9)取得 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一)结合发行人现有厂房利用率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说明工业园开发 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 1. 发行人现有厂房利用情况及对外出租房屋的相关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 所有 实际 建筑面积 自用/出租 座落 证书编号 设计用途 号 权人 用途 (㎡) (㎡) 康泰 秦开房字第 出租:2015.82 1 恒山路2-1 号注 工交仓储 办公、厂房 2,777.33 医学 20005714 号 自用:761.51 2 康泰 秦皇西大街 秦开房字第 工交仓储 办公、厂房 67,449.08 出租:11646.73 6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所有 实际 建筑面积 自用/出租 座落 证书编号 设计用途 号 权人 用途 (㎡) (㎡) 注 医学 112 号 20005746 号 及配套设施 自用:55802.35 福田区金田路 粤(2020)深圳 康泰 商业性办公 3 皇岗商务中心 市不动产权第 办公 332.37 自用 医学 用地/办公 1 号楼 901 0251277 号 福田区金田路 粤(2020)深圳 康泰 商业性办公 4 皇岗商务中心 市不动产权第 办公 134.06 自用 医学 用地/办公 1 号楼 903 0251280 号 福田区金田路 粤(2020)深圳 康泰 商业性办公 5 皇岗商务中心 市不动产权第 办公 322.23 自用 医学 用地/办公 1 号楼 905 0251284 号 福田区金田路 粤(2020)深圳 康泰 商业性办公 6 皇岗商务中心 市不动产权第 办公 89.37 自用 医学 用地/办公 1 号楼 902 0251286 号 福田区金田路 粤(2020)深圳 康泰 商业性办公 7 皇岗商务中心 市不动产权第 办公 134.06 自用 医学 用地/办公 1 号楼 904 0253890 号 出租:13,662.55 合计 71,238.50 自用:57,575.95 注: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存在部分房屋出租情形的房产所使用的土地用途均为工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作为办公场所出租的 情形。 (1)恒山路 2-1 号房屋的出租背景 公司成立早期的生产及办公地址位于恒山路 2-1 号。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逐步扩大,该处土地及房产空间已无法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 2008 年 整体搬迁至秦皇西大街 112 号。搬迁后,恒山路 2-1 号的房屋建筑便处于空置状 态,为提高公司空置房屋利用率,公司遂将该处空置房屋对外出租。 (2)秦皇西大街 112 号部分办公室出租的背景 公司于 2008 年整体搬迁至秦皇西大街 112 号,公司现有生产厂房和绝大部 分办公用房均坐落于秦皇西大街 112 号。由于当时公司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厂区 内存在空置办公用房,公司为提高自有房产的利用率,以市场价格向科泰科技出 租公司的闲置办公用房,再由科泰科技向开发区内的创业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公司向科泰科技出租房产的情况,已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报告、招股 7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以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关联交易部分进行了披露)。 位于秦皇西大街 112 号的空置房产在首次出租时均未进行内部装修,相关创 业企业承租后根据需要进行装修后投入使用。后续如果最终承租企业有变化,新 的承租企业也会根据其实际需求对相关房屋进行新的装修或修缮。因科泰科技自 身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政策调整,自 2020 年起科泰科技逐步减少了实 际业务经营,原由科泰科技以市场价格向公司租赁后再出租给创业企业的房屋, 逐步转由公司直接向相关企业出租。由于该部分房屋已对外出租且承租方根据自 身需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设计,暂时无法满足建设为生产车间、铺设生产线的要 求,无法直接用作厂房等生产用途。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持有 71,238.50 平方米 的自有房产,其中用于出租的为 13,662.55 平方米,出租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自 有房产面积的 19.18%,均属于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原因所产生,公司不以经 营房屋出租、房地产开发业务为主要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 分别为 334.90 万元、358.64 万元、372.03 万元和 187.87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0.92%、0.93%、0.27%和 0.26%,占比极低。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拥有的除上述出租房产 外其余包括厂房在内的所有房产均已投入使用,无空置厂房。公司目前医疗设备 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为 538 万台(套),已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报告期 内,公司的产品需求旺盛,持续处于超负荷生产状态,其自有产能及实际产量情 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台/套 2021 年 1-9 月 产能 产量 产能利用率 4,035,000 9,146,493 226.68% 2020 年度 产能 产量 产能利用率 4,720,000 11,721,817 248.34% 2019 年度 8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能 产量 产能利用率 1,420,000 2,238,736 157.66% 2018 年度 产能 产量 产能利用率 1,420,000 2,183,723 153.78% 注 1: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较为接近,为了适应订单产品结构的变化,公司的主要产品 可以共用公司生产线,因此将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合并,并按照一周五天,每天 8 小时工作 时间计算公司产能。 注 2:上表中产量是基于自产产量的统计。 2.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系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置土地,新建模具车 间、注塑车间、钣金及五金加工车间、SMT 车间、组装车间、其他辅助车间、 办公等其他配套设施。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投入为建安工程,建安工程费用合计 47,914.23 万元,建 安工程主要包括地上 3 幢厂房及地下 3 个储藏间及车库,规划总建筑面积为 202,204.00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工程名称 面积(㎡) 单位造价(元/平方米) 投资金额(万元) 1 地上工程 182,376.00 2,200 40,122.72 1.1 1#厂房 78,336.00 2,200 17,233.92 1.2 2#厂房 78,336.00 2,200 17,233.92 1.3 3#厂房 25,704.00 2,200 5,654.88 2 地下工程 19,828.00 1,950 3,866.46 2.1 1#地下储藏间 4,608.00 1,950 898.56 2.2 2#地下储藏间 4,608.00 1,950 898.56 2.3 3#地下储藏间 1,512.00 1,950 294.84 2.4 车库 9,100.00 1,950 1,774.50 合计 202,204.00 2,175 43,989.18 3. 工业园开发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 如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包括出租房产在内所拥 有的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为 71,238.50 平方米,而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面积需求 9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达到 202,204.00 平方米,是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2.8 倍,是已出租房产面积的 14.8 倍。因此,发行人现有的房产远无法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规划。 此外,发行人现有厂区内正在建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医疗设备生产 改扩建项目,这将进一步提升现有厂区内的建筑密度。 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医疗设备生产改扩建项目 仍无法完全满足市场的长期需求,结合公司现有土地利用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拟 建设的工程规模,决定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置土地,实施建设康泰产 业园建设项目。通过本次康泰产业园建设,发行人可以: (1)缓解公司产能瓶颈,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如上所述,2020 年以来,受疫情相关产品业务订单急剧增加影响以及随着 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现有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客户订单需求,产能瓶颈问 题突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助于缓解公司产能瓶颈,推动公司经营规模 提升。 (2)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能力 随着市场需求的急剧扩大,公司现有生产效率及市场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 升。公司目前生产尚未实现全自动化,生产效率及生产能力无法快速响应急剧增 长的市场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采购更为先进的生产设备,提高公司自动化生产水 平,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提升公司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能力。同时,通过 产能的扩大,将进一步降低公司单位生产成本,使得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具备 相应的成本优势。 (3)优化产品结构,布局高端市场,紧跟市场消费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人民健康保健意 识也在逐步提升,健康消费需求也在持续增长。同时,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及消 费者对产品需求的变化,医疗器械将朝着性能更好、智能化程度更高的方向发展。 家用医疗产品和可穿戴医疗产品有望成为未来医疗器械行业的主要增长点。 10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该等产品主要由个人消费者直接使用,其对产品外观、人机交互、产品可靠性、 产品智能化等方面会有更高的要求。但公司现有注塑车间、模具车间只具有加工 中低端产品的能力,并且机械加工件缺少过程检验,无法加工高精模具,对于可 穿戴产品所需的结构紧凑的超薄注塑件、精密异形金属件也不具备加工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新建厂房及新建生产线,引进更先进的生产设 备,将大幅提高公司生产加工能力,提升产品精密度和产品性能,提升产品质量 和档次,满足市场消费需求。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契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有 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对公司盈利增长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募 投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业务的补充,是前次募投项目医疗设备生产改扩建项目的延 伸,其顺利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为后续业务持续 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通过实施建设康泰产业园建设项目,有利于实现公司生产 区域基地化、规模化、集中化,强化产业链一体化成本优势,从而有助于发行人 实现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研发创新为核心,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优势,研 发和生产出技术更先进、功能更完善、性能更优越的高科技医疗产品,进一步巩 固主营业务,通过不断努力,实现市场国际化、管理信息化、产品多元化的目标, 同时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积极探索互联网技术与公司传统业务的融合创新,努力 将公司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医疗器械企业”的业务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置土地, 实施建设康泰产业园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发行人不存在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等情形 1.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已就其开发建设范围进行了限制,无 法用作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核查,就康泰产业园建设项目用地,发行人作为受让人与秦皇岛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 11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度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 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厂房、办公楼;……工业用地内的 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7%,且建筑面积 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0%。不得在该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 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禁止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将 工业项目改为‘类住宅’项目……”; 《出让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 建设配套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 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受让人同意不 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设施。”; 《出让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 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 权。”; 《出让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 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 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 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12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让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 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 款 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如上所述,《出让合同》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用途、主体建筑物性 质、该用地内的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 及建筑总面积的最高比例、该用地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 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最高比例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同时就公司作为受让人违反相关 约定所应承担的约定责任予以了明确约定。 2021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了《出让合同》约定的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编号:冀(2021)秦开不动产权第 0005495 号),用途为工 业用地。根据相关约定及土地使用权证,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仅能用于工业项目建 设,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厂房、办公楼,否则发行人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 等形式的违约责任。若发行人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用途的,该土地使用权将被 出让方收回。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类型,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4家境内子公司沃隆 科技、长沙康泰智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泰智慧”)、长沙康 泰医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医芯”)和秦皇岛康泰新佳医疗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泰新佳”)以及3家境外子公司美国康泰、德 国康泰和印度康泰,拥有两家分支机构康泰医学诊所和深圳分公司,无参股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分别 如下: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医 用电缆和医用传感器的设计、组装及销售;电子产品的设计、组装及销售;医疗 器械软件的开发及技术转让;家用电器的制造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知 13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识流程外包(KPO);房屋租赁;模具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金属制品、五 金产品、塑胶制品、注塑件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 刷品的印刷;日用口罩(非医用)的销售;针纺织品和橡胶制品的销售;门诊诊 疗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沃隆科技的经营范围为:模具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金属制品、 五金产品、塑胶制品、注塑件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其他印刷品印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康泰智慧的经营范围如下: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 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 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模具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4)康泰医芯的经营范围如下: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 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 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模具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5)康泰新佳的经营范围如下: 医疗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牙科材料及制品、金属制品、耐火材料的加工、销售;体 外诊断试剂研发、生产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口腔清洁用品,口 14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腔专业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 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美国康泰的主要业务系:为康泰医学在美洲的业务提供销售、仓储及 售后服务。 (7)德国康泰的经营范围为:医疗设备的进出口、贸易、相关咨询和客户 服务。 (8)印度康泰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医疗器械进出口业务、销售医疗器械以 及提供服务和开展营销活动。 (9)康泰医学诊所的经营范围为:门诊诊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康泰医学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医用电缆和医 用传感器的设计及销售;电子产品的设计及销售;医疗器械软件的开发及技术转 让;家用电器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知识流程外包(KPO);房屋租赁。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Ⅰ 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医用电缆和医用传感器的组装;电子产品的组 装。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医疗诊断、监护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从 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716,474,187.03 1,396,434,347.89 382,576,538.47 358,277,873.31 营业收入 719,299,418.51 1,401,225,344.22 387,246,694.84 362,655,145.73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99.61% 99.66% 98.79% 98.79% 业收入比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取得从事 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有关的证书或资质,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15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备案凭证、国内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注册证书、境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进出口 贸易资质证书、排污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的业务/(二)发行人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部分)。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同时,发行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 的情况,之后亦不会将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16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 ___ 李金全 左笑冰 经办律师: ______ ____ 王丹阳 经办律师: ______ ____ 任广慧 2022 年 2 月 25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