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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泰医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300869           证券简称:康泰医学          公告编号:2022-027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相关条款以及部分制度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部分制度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二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产 30%的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及本章程第四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及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计划;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交易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交易事项;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
  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决程序。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四章第六节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集股东权利。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偿责任。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删除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
款等事项;                                 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六章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六章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第一百四十二章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七章第一百四十三章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一章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职权。                                     职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
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八)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3.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6.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7.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本规则
规定,以及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
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
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所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
                                         易相关的资产质押、抵押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十)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对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
                                         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第三章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
各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章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三章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董
                                         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
                                         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
                                         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
                                           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
                                           求。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          删除
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
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有争
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
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请下次
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
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   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五章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项。                                       他事项。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章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章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借款等事项;                           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十一)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专门委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人员的选聘;                           员会人员的选聘;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     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
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决策权限,建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决策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    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
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所上市的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所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易相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与上述交易相
关的资产质押、抵押事项。                   关的资产质押、抵押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证券投资、
等),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公司章程规    对外捐赠等),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公
定须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须     司章程规定须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
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事项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
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      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
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     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
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     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
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本条前述条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     本条前述条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
本条前述条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 本条前述条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
方式为直接送达、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
                                         真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
                                         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
                                         收件人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
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 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
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 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
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程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   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
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   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
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   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
任。                                     任。




四、《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第一条 为加强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公司字[2022]19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深         知(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管理规则》、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管理规则》、
《业务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和         《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提示相关风险。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10 日内;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     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价格;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
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 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
则》及《业务指引》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则》及《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规定向深圳
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
                                       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通过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请。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实施。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     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
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     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
场 “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根据 《中     场 “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
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对公司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 息。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
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大变化;
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处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责任;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
损失;                                    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大变化;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责任;
职责;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损失;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大变化;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职责;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被责令关闭;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效;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被责令关闭;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效;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内幕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担保的重大变更;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内幕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售、转让、报废;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划;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十;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任;                                     划;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情况;
                                              (二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
                                         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员;                                     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高级管理人员;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相关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负责人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往来可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 单位及个人;
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
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
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     父母和兄弟姐妹;
父母和兄弟姐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知情人。
其他知情人。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     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
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     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     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     信息知情人名单,按照规定填写公司信息知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工作单位,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
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材料至少应保存三年以上。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
                                           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实施。
起实施。

六、《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股 5%以上的大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及法律、法
人,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
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 会或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    第三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第三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
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书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同意
告。                                       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    第三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 删除
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
书。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议通过后实施。
上市之日实施。


    七、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及报备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订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八、备查文件

    1、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董事会议事规则》

    5、《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

    7、《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