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8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泰医学系统(秦
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经过认真审核后,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960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
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
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该等账户将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拟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已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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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勋 李华 彭勇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