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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医学: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5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18 号中检大厦 9 层、10 层   邮编:100028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
                       指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康泰医学
                            康泰医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
本次发行               指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审计机构、德勤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合资信               指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德勤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0)第 S00036 号、德师报
《审计报告》           指   (审)字(21)第 P01152 号、德师报(审)字(22)第 P03408
                            号《审计报告》
                            现行有效的《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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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充分
地运用了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的原
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
章均真实有效;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主体对其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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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
证明文件,并将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或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
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本所依赖
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否则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的有关内容,将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2021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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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康泰医
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承诺的议案》《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康泰医学系统
(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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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 2022年1月21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3次会议,审核通
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 2022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60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由发行人按照报
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
本次发行的决议,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行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
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持有秦皇岛
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300601108025E 的《营业执照》,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 112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坤
  注册资本         401,796,800.00 元
  实收资本         401,796,800.00 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医用电缆和医用传
                   感器的设计、组装及销售;电子产品的设计、组装及销售;医
                   疗器械软件的开发及技术转让;家用电器的制造及销售;货物
   经营范围        及技术的进出口;知识流程外包(KPO);房屋租赁;模具的
                   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金属制品、五金产品、塑胶制品、注
                   塑件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
                   的印刷;日用口罩(非医用)的销售;针纺织品和橡胶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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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门诊诊疗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6 年 07 月 0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二)发行人是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康泰医学系统(秦皇
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3 号)
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 万股。

     经深交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 上市的 通知》 (深 证上[2020]745 号) 同意,发行 人首次 公开 发行的
38,538,208 股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康泰医学”,
证券代码“30086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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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市场部、技术部、采购部、仓储部、生产部、
物流部、研发中心、品质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
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
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378.12 万元、61,339.54 万元和 35,235.34 万元,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34,651.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
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含 70,000 万元),按募集资金 70,000 万
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康泰产业园建设项目,且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已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已约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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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业务体系。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
德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595,170,685.07 元和
342,894,661.79 元,最近二年连续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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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德勤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报告》《审计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募集
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 70,000 万元),扣除本次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康泰产业园建设项目。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
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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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组织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378.12 万元、61,339.54 万
元和 35,235.34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34,651.00 万元。按照本次发
行规模,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14.13%、25.22%、34.74%和 33.92%,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水平,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发行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50,218,275.26 元 、 597,733,571.57 元 、 4,647,412.40 元 和
35,551,530.90 元,发行人的现金流量整体情况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发行可转
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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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募集
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 70,000 万元),扣除本次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康泰产业园建设项目。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

     7.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其他规定

     (1)根据发行人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
债的期限设定为六年;每张面值为 100 元;具体利率系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依法
协商确定;就本次发行,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发行人约
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的
条件,约定了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因
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
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
确定的转股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到期日止。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限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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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发行人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
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和股票面值。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六年,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德勤出具的《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 00325
号】,截至 2022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688,270,283.02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
万元,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
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2.3
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各
项实质性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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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各项实
质性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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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金全                              左笑冰




                                            经办律师:


                                                           王丹阳




                                            经办律师:


                                                           任广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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