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08-03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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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意字[2019]第008-03号
致: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欧陆通”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出具了信达首工字[2019]第 008 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信达首意字[2019]
第 008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8-01 号《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8-02 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现根据发行人自 2019 年 9 月 19 日至今(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出具《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
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律师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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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拟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欧陆通
(赣州)电子有限公司电源适配器产线技改项目”。
信达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
关文件进行查验后认为,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信达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经营异常信息,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
书》正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企业股东西藏同创伟业住所变更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世邦欧郡 8 栋 1 单元 1404 室。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香港欧陆通注册地址变更为“香港九龙新蒲岗
大有街 3 号万廸广场 19H”。
于 2018 年 10 月将公司 5%股份分割给房莉的原股东王玉政自 2019 年 10 月起
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于 2018 年 12 月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位的蔡元庆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
发行人其他关联企业变化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原独立董事蔡元庆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1
司 该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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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方
公司原独立董事蔡元庆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2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
方
公司原独立董事蔡元庆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3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
方
公司原独立董事蔡元庆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4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
方
公司原独立董事蔡元庆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
5 该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
公司
方
奥克坦姆系统科技(苏州)有限公 公司原股东王玉政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自
6
司 2019 年 10 月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方
公司原股东王玉政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7 深圳市卡普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并持股 49.00%,该公司自 2019 年 10 月
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方
公司原股东王玉政之妹王月霞持股 20.00%;
王月霞之配偶蒋立功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
8 深圳市玛吉伦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总经理并持股 80.00%,该公司自 2019 年 10
月起不再为公司法定关联方
公司副总经理全胜之配偶李娟之兄李华明持
9 深圳卡友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股 20.00%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自有房产租赁情况变化如下:根据
发行人、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寅甲丁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
的《补充协议书》,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将转租给深圳市寅甲丁互动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的房产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401B,直接由发行人出租,租赁
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相关房屋租赁合同下的出租方权利义务由发行人承接。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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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记信息,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1项专利,系由发行人自主申请取得,为有效
状态,且均未设置质押、保全及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情况如
下:
专利 取得 是否存在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别 方式 权利限制
一种并机电
源高功率同 发明 原始
1 欧陆通 ZL201710890521.2 2017.09.27 否
步启机控制 专利 取得
方法及系统
(三)商标
根据发行人商标代理机构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
出具的《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的说明》,发行人在中国大陆
以外国家或地区共新增3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注册 类 效力 取得
商标名称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号 人 地 别 状态 方式
发行 澳大 2019.01.07- 原始
1 1981171 9 注册
人 利亚 2029.01.07 取得
发行 2019.09.24- 原始
2 美国 5866329 9 注册
人 2029.09.23 取得
发行 新加 2019.01.07- 原始
3 40201900479P 9 注册
人 坡 2029.01.06 取得
根据《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的说明》,发行人上述境外
商标不存在权利限制,亦未许可他人使用。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了部分银行融资承兑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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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借款金额/
受信人/借 授信额度 授信 授信合同签 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 借款
授信人/贷款人及授信合同 承兑额度 担保方式
款人 (万元) 期限 订时间 编号 期限
(万元)
王合球《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
深宝授信(保证)字(2019)第
016A1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王玉琳《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
圳宝安支行《额度授信合 同》
发行人 8,000.00 1年 2019-07-18 2,100.00 -- 深宝授信(保证)字(2019)第
同》(兴银深宝授信字 (MJZH20191213001026
016A2 号
(2019)第 016 号) )
发行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兴
银深宝授信(抵押)字(2019)
第 016B1 号)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保证金协议》兴银深宝保金字
发行人 -- -- -- 同》(兴银深宝承兑字 900.00 --
圳宝安支行 (2019)第 01702 号
(2019)第 01702 号)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
协议》(FA752022180223) 实际控制人王合球及王玉琳提
2018-03-26、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 供保证担保
发行人 USD180.00 1年 2018-10-28、 -- -- --
资协议>修改协议》
2019-11-11
(FA752022180223-a) 赣州欧陆通出具保证函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
资协议>修改协议》
(FA75202218022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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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借款金额/
受信人/借 授信额度 授信 授信合同签 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 借款
授信人/贷款人及授信合同 承兑额度 担保方式
款人 (万元) 期限 订时间 编号 期限
(万元)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实际控制人王合球及王玉琳提
司深圳分行 供保证担保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
6个 2019-06-25、
发行人 协议》(FA752022190618) 5,200.00 -- -- -- 赣州欧陆通《保证函》
月 2019-11-11
《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
协议》修改协议 发行人《保证金质押协议》
(FA752022190618-a) (PA752022190618)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
发行人 -- -- 2019-11-11 -- -- -- --
《汇票承兑协议》
(BD752022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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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
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新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行为
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编号为
914403006189162804001Q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2
年11月24日,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事项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标准,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拟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欧陆通(赣
州)电子有限公司电源适配器产线技改项目”,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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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实施主体 发改委备案情况 环评批复
电源适配器产线技改项 赣州欧陆 项目统一代码: 赣市环开发(2019)64
目 通 2019-360799-39-03-031410 号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拟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
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获得有权政府部门备案、审批。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
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
十、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已经信达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及信
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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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黄 媛
贺春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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