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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9-02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
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
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
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
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一)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 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须经董事
会审批通过:
    1、 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投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


                                   -2-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计算。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董秘办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
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
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
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
确定性及其对策。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
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
合作合同。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
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秘办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董秘办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
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秘办
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
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
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4-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
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5-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
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
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9 月 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