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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09-19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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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
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
值管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九)《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说明,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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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
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
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
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
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
资料。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
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
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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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十五条     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

    第十六条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
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七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
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或无故辞职、离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在
半个月以内的,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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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参加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
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
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
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
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开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适用于公司经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同意注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形外,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公司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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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注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依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相应修改本
工作细则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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