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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9-19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等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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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
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组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
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
计部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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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二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
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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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
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
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
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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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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