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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内部审计制度2020-09-19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
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
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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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共三人,其中独立董事二人,且有一
名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
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
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
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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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内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股东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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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时,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审计部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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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的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清
晰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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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如有)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如适用)前,对业绩快报进
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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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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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
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
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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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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