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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9-19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
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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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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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
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会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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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

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
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
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 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秘办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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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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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
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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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秘办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
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待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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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秘办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
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
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
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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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
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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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董秘办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秘办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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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诉讼
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时,董秘办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必要时可
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第四十六条 出现重大诉讼或仲裁时,董秘办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事件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并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与投资者积极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时,董秘办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董秘办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
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
董秘办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
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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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秘办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确定处理意
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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