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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9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王合球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聘任王合球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王合球先生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及集
团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蒋书兴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聘任蒋书兴先生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蒋书兴先生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赵鹏先生、赵红余先生、尚韵思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
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聘任赵鹏先生、赵红余先生、尚韵思女士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
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赵鹏先生、赵红余先生、尚韵思女士为深圳欧陆通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尚韵思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聘任尚韵思女士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尚韵思女士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孙春平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提名聘任孙春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
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孙春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本次聘请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截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及截止 9 月 4 日已支付发行费用实际发生额共计人民
币 1,015.11 万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015.11 万元予以置换。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
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东莞电源适配器扩产项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 4,800 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东莞电源适配器扩产项目 ”,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不属于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东莞电源适配器扩产项目 ”。


    九、《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会议审议的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提出,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
此,我们同意上述薪酬方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制定的薪酬方案,该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
业绩挂钩,能够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意上述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初大智   李天明   杨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