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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1-11-09  

                                     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00 号鼎和大厦 9 楼
                                www.hylandslaw.com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南京  杭州  成都  重庆  武汉  长沙  贵阳  济南  青岛  合肥  南宁  海口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称“《业务办理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通”
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
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意见书

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文件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欧陆通电子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2020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00 号),同意欧陆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30 万股。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欧陆
通”,股票代码为 300870。


    2.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9162804,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
二路星辉工业厂区厂房一、二、三(星辉科技园 A、B、C 栋),法定代表人王合
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2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高频开关电
源、电源适配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电源控制器、充电器、变压器、逆变器、
冗余电源、变频器、整流模块、传感器、发射器、转换器及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
板、半导体器件及其他电子元器件;研发、销售:电子数码产品及配件、移动电
源、计算机及其周边产品、蓝牙产品、家电音响产品及配件;数据传输软件、
BMS 电源管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通信技术的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转
让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3.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深
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8178号)、《深圳欧
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8178-2号)以及公
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欧陆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董事、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
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股权激励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欧陆通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对象共计 158 人,包括公司董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欧陆通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上激励对
象中,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黎力坚先生和王芸女士、菲律宾籍员工 Rolando
Tuazon 先生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王越天先生,公司已
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充分说明了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与数量

    1.限制性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01.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120.00 万股的
2.9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24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120.00 万
股的 2.38%;预留 6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93%,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120.00 万股的 0.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
分配情况如下: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股本总
                                           股)          的比例         额比例
王越天      中国      副董事长、董事       4.00          1.33%          0.04%

                      中层管理人员及       0.60          0.20%          0.01%
黎力坚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中层管理人员及       0.60          0.20%          0.01%
 王芸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Rolando               中层管理人员及       0.20          0.06%         0.002%
           菲律宾
Tuazon                核心骨干员工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42.80         14.22%          0.42%
            (154 人)
               预留                       12.00          3.99%          0.12%

               合计                       60.20         20.00%          0.5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股本总
                                           股)            的比例       额比例

王越天      中国      副董事长、董事      16.00          5.32%          0.16%

                      中层管理人员及       2.40          0.80%          0.02%
黎力坚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中层管理人员及       2.40          0.80%          0.02%
 王芸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法律意见书

Rolando               中层管理人员及    0.80      0.27%         0.01%
            菲律宾
Tuazon                  核心骨干员工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171.20     56.88%        1.69%
              (154 人)
                 预留                  48.00      15.95%        0.47%

               合计                    240.80     80.00%        2.38%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含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
已列明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有效期、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2.14
元;(2)《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每股 32.87 元;(3)《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为每股 31.44 元;(4)《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29.49 元。最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法律意见书

价格为 32.87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32.87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
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
项、第十条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授予价格调整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
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变更、终止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八)项、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退休、
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事项时激励计划的执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二)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三)项的规定。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内容,分别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
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欧陆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激励计划(草案)》,关联董事王合球、王越天对本激励计划回避表决,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对《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及《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 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
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 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3.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4.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5. 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
    7.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按
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
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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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激励
对象的名单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监事会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了核实。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确认和激励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公示信息,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公司确认和激励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安排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按规定已在或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前述会议
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实行,公司
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所述,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已发表明确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等文件,
董事王越天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董事王合球与王越天存在关联关系,二
人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及拟定的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定;
    4.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继
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6. 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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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合球、王越天已进行了
回避表决;
   9.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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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宗科涛)                           (陈乘贝)




                                                   (袁新华)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