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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陆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1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
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
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向符合条件
的 41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1.2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4.8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32.74 元/股,剩余 0.4 万股
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 1.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



                                                        独立董事:杨林安
                                                                    李天明
                                                                    初大智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