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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阳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3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2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

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一B座10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欧阳建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121,589,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1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1,354,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4.0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235,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49%。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3,746,3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2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235,717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10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建平,同时也是北京天阳宏业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阳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志鸿中科信息咨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鸿中科”)的法定代表人,故欧阳建平、天阳投资对本议案表决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39,276,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2,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建平,同时也是天阳投资执行事务合
伙人志鸿中科的法定代表人,故欧阳建平、天阳投资对本议案表决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39,276,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2,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建平,同时也是天阳投资执行事务合
伙人志鸿中科的法定代表人,故欧阳建平、天阳投资对本议案表决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39,276,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2,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回避表决: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建平,同时也是天阳投资执行事务合
伙人志鸿中科的法定代表人,李青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故欧阳建平、天阳投资、李青
对于本议案表决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18,704,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5,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1,587,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3,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公告》。

    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1,58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2,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高森传、赵伟。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议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