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3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8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珠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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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杜江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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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