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
授信接受高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相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分红规划,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相匹配,体
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没有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
控制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有效执行内控制度,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
在重要以及重大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编制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编制的《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四、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董事薪
酬进行确认并制定了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会议对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
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进行确认并制定了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会议对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拟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 公司 2021 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8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3.17%,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上述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
违规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珠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杜江龙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晓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