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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3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符合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和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
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证券品种的规定,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方式是必要且合理的。本次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
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云服务解决方案升级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金融应用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云服务解
决方案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金融应用研
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
划》,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该规划。该规划符合《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
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
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接受高管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接受高级
管理人员李亚宁先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
行贷款)无偿提供抵押、信用、质押等担保。公司接受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满足其实际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可控。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高管李亚宁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珠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杜江龙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晓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