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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阳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8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5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

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一B座10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欧阳建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07,940,31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4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6,694,21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8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246,09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554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5,056,5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10,48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246,09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55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上海)律

师事务所以远程视频方式线上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88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股

数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股数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05,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54%;反对41,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7%;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9%。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896,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股

数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股数2,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12,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39%;反对41,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896,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股

数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股数2,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12,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39%;反对41,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88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股

数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股数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数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05,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54%;反对41,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7%;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9%。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90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反对股

数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股数2,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25,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30%;反对28,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6%;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72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3%;反对股

数2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弃权股数2,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84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15%;反对209,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5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72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3%;反对股

数2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弃权股数2,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84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15%;反对209,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5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07,72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3%;反对股

数2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弃权股数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15%;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66%;弃权9,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9%。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高森传、赵伟。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议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