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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科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2022-08-12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185 号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
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主营业
务为向金融业客户提供金融科技产品、咨询服务、金融 IT 服务、
云计算和运营服务。2021 年、2022 年一季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77,609.30 万元、44,521.47 万元,同比增长 35.03%、13.52%,
实现归母净利润 9,899.21 万元、670.41 万元,同比下降 26.01%、
43.30%,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业绩下滑系毛利率下降及销售、管理、研发费用出现较大幅度增
长所致。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50,416.47 万元,发行人于 2021 年调整了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
预期信用损失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 5%降至 3%。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 12,345.44 万元,主要系收购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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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形成,报告期商誉未出现减值迹象。2019 年至 2022 年一
季度,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2,083.83 万元、
-19,417.89 万元、-23,137.30 万元和-29,008.03 万元,持续为
负,申请文件显示系应收款和支付给职工现金增加所致。2019 年
至 2022 年一季度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48%、
10.93%、13.32%、17.13%,占比持续上升。同时公司开发支出余
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1,878.49 万元和 2,618.76 万元。本次
可转债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 2022 年 3 月末公司净资产额的
45.5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多个股东在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存在减持情形,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
人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
情况;(2)结合各类费用增长情况,费用支出与业务、人员增长
的匹配性,同行业可比情况,下游客户议价情况,说明增收不增
利的合理性,毛利率低于同行业的合理性,未来是否存在行业环
境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净利润持续下滑的趋势;(3)结合同
行业可比情况、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情况、账龄结构以及期后回
款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存在
放宽信用政策做大收入的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调整对利润表的影响,是否存在到期无法收回
的风险;(4)结合所收购子公司盈利模式、收入季节波动情况、
毛利率波动情况,说明其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相关商誉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5)说明公司研发投入的具体项目,资本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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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化的比例及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研发成果与投
入是否相匹配,研发投入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可比,说明研发
费用大幅增长是否具有合理性,研发费用和开发支出的归集是否
合理;(6)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
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自身经营情况、本次发行
规模对资产负债率结构的影响、未使用银行信贷情况,说明未来
是否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说明是否具有合理的
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三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
核问答》)问答 21 的相关要求;(7)说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
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6)中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2)至(6)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 10.90 亿元,其中 3.95 亿
元用于金融业云服务解决方案升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
3.95 亿元数字金融应用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3 亿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申请文件显示项目一、项目二不属于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无需进行备案。项目一完全达产预计实现收入
62,250.00 万元、净利润 6,330.99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6.88%。
项目一系原有的云服务产品进行升级与改进,预计完全达产后每
年可生产 IaaS 解决方案 500.00 个、PaaS 解决方案 500.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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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aS-中小微银行全线产品解决方案 800.00 个、云安全解决方案
150.00 个。项目一投资明细中分别包含人工费用 26,220.00 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 10,488.00 万元、项目二投资明细中包含课题费用
38,070.00 万元,均采取在拉萨租赁场地的方式进行实施。发行
人前次首次公开发行包含新一代银行业 IT 解决方案建设项目、产
业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资金使用进度约为 50%左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项目二投资构成中涉及工
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说明其不需要备案或审批的合理性;
(2)结合各募投项目投资构成明细及测算依据,各项投资构成是
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资本化的依据,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说
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募投项目一、项目
二与首发募投项目在实施主体、实施人员、实施内容、预计实现
成果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前募尚未实施完毕时实施新募投项目的
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4)结合报告期内 IaaS 解决
方案、PaaS 解决方案、SaaS-中小微银行全线产品解决方案、云
安全解决方案等实施情况、订单增长情况,说明项目一是否有足
够订单或市场支持,是否存在市场无法消化的风险;(5)结合报
告期内相关服务价格波动情况、定价依据、同行业可比情况、人
员招聘计划等,说明项目一人工费用测算是否合理,相关预测效
益是否谨慎;(6)结合项目二课题费用具体明细构成情况,所研
究课题与此前研究内容的区别,研究的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收益
情况,说明项目二实施的必要性;(7)结合客户分布情况、提供
服务的方式,说明在拉萨建设该募投项目能否保证项目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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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的日常运维服务;(8)项目一、项目二实施场地所租赁房产具
体落实情况,是否具有产权证书或签署租赁协议,是否存在相关
场所无法落实的风险;9)结合前次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
预计达产时间及产生收入情况,说明预计未来相关新增资产折旧
和摊销情况,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5)(7)(8)(9)中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4)(5)
(9)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8)并发表明确
意见。
    3.截 至 2022 年 3 月 末 , 发行 人 持有 交易 性 金融 资产
31,010.00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 720.78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5,528.48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3,291.16万元。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公告拟以 603 万元现金收购厦门创翼数字科技有限公
司 40%(以下简称“厦门创翼”)股权,厦门创翼主营业务为供应
链金融解决方案。发行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3 亿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发行人首发超额募集资金约 5.09 亿元,其中闲置募集资
金 3.58 亿元用于理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说明最近一期末上述科目的具体构
成,所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盈利模式及协同情况,是否有助于
协同上下游资源或拓展主业,说明上述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2)结合厦门创翼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发行人
相似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从事类金融业务,相关业务
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问答 20 相关要求;(3)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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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
投资是否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4)请发行人结合营运
资金及缺口测算情况、闲置超额资金理财管理情况、未来投资安
排等,说明存在超额募集资金且用于理财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
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
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
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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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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