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8-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阳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彦忠 联系电话:010-88576898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伟鹏 联系电话:010-8857669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措施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1、公司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锁定、 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
否
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有限合伙)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天阳科技 30.86 万股,
减持均价为 19.00 元/股,
减持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
减持价格(2021 年 5 月权
益分派后为 21.14 元/每
股)。本次交易违反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作出的‘如果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
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
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
承诺。
解决措施:
公司及北京时间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加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
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2、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3、公司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
是 不适用
赔偿的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5、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补缴员工社会保
是 不适用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
是 不适用
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
7、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 不适用
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股份质押、冻结的承诺
8、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是 不适用
承诺
10、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 是 不适用
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天阳科技因申请发行证券聘请国海证券为保荐机构,新聘
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作。国海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张彦忠先生和任伟鹏先生负
责天阳科技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1)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2〕11 号)。因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798 万元,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总
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2)2022 年 4 月 24 日,广西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 号)。
因公司在从事“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问题,广西证监
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勤勉尽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及时完成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
整改情况
(3)2022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深
证函〔2022〕233 号),因国海证券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对国海证券采
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
度重视,认真总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
进一步提高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4)2022 年 6 月 8 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 号)。
因公司存在对受托管理的“17 苏建 01”公司债发行人募集资
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
度重视,通过定期检查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规范
受托管理业务底稿标准及收集要求等方式,持续完善后续管
控措施,及时完成了相关问题的整改。
公司股东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违反承诺减
持股份于 2022 年 5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 号)。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彦忠 任伟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