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9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
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
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证券品种的规定,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方式是必要且合理的。本次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
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
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 关于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珠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杜江龙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晓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