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11月)2022-11-1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的报酬。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并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消极条件为不得具有下列任意情形之一:
(一)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完善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
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组织筹备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
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
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
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
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
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与公
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保持、协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及新闻
媒体的关系。
第十四条 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事和
监事。
第十六条 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的离任审查,
并应将有关的档案、文件、资料以及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等加以必要的整
理,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
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如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