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16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
体采访与报道、来访接待与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电子邮件、广告及
宣传资料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
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三)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及宣传资料上披露的信
息(按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应先公告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为信息披露配备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投资者交流电子邮箱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
期或不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
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
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收集整理公司财
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
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
进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
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在公司
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新闻媒体
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
情况举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
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六)公司网络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
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
咨询。
(七)其他: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
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和保密协
议。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