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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晨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20-09-15  

                            证券代码:300873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前海信利康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梁晨女士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97,786,68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3.340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71,8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289%。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66,149,8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9.612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1,636,88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3.7277%。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784,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70,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428%;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784,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69,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26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786,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71,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786,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71,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33%;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