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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15  

                        证券代码:300873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江苏海晨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及专用账户并签署
本次发行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2020 年 2 月 29 日召开
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延长相关议案有效期。公司募
集资资金及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20]1645 号),公司公开发
行 股 票 33,333,334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30.72 元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1,024,000,020.4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753,054.12 元,其中
超募资金 271,889,954.12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
华会计师”)已出具的“众会字[2020]6796 号”《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
告》”),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分别与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
       海晨综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综保”)、东方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海晨”)、东方证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兴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分别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帐号         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元)

1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25019976   新建自动化仓库   129,000,000.00
        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3600002523   项目
2       安徽海晨综保物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208230104   合肥智慧物流基   258,570,800.00
        有限公司           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     0020581      地一期建设项目
3       深圳市前海晨供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70401001   深圳研发中心项   148,292,300.00
        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科技支行           00259201     目
4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19038206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10603
5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70401001   超募资金         271,889,954.12
        有限公司           深圳科技支行           00328872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行统称“乙方”,分别为兴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
       行,东方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0 4010
       0100 3288 72,截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71,889,954.12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25 0199 7636 0000
       2523,截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29,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519 0382 0610 603,
截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2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
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
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
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具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统称“乙方”,分别为安徽综
保、深圳海晨,开户行统称“丙方”,分别为兴业银行、农业银行,东方证券简称
“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深圳海晨已在丙方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0 4010 0100 2592 01,截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48,292,3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深圳海晨实施的深圳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安徽综保已在丙方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208 2301
0400 2058 1,截止 2020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258,570,80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乙方实施的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
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
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丁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
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五、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