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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晨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4  

                        证券代码:300873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4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信利康大厦 13 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梁晨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7 人,
代表股份 130,588,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1,391,334 股(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下同)的 61.775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 人,代表股份 24,748,8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76%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11,678,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3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5,838,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19%。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4 人,代表股份 18,910,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共 134 人,代表股份 18,910,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7%。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588,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48,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南方智能仓库技改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588,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48,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588,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48,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