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3-3-1-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义证字[2019]第122-5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 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承义证字 [2019]第122-1号《法律意见书》及承义证字[2019]第122-2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于2019 年8月6日出具的会审字[2019]674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以及发行人自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相关重大法律事项变化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 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法 3-3-1-2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春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与中信建投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 市之保荐协议》,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建投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 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仍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出具的会专字[2019]6753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计算)分别为 3,363.57 万元、5,513.61 万元、6,511.99 万元、3,276.06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 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公示信息,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证券法》 3-3-1-3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9,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不超过 3,0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即本次 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上市 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仍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出具的会专字[2019]6753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计算)分别为 5,513.61 万元、6,511.99 万元。发行人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净 资产为 44,689.90 万元,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9,866.4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 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发 行前股本总额为 9,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3-3-1-4 2、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根据来安守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来会验字[2011]第 176 号《验资报告》 和来会验字[2017]第 127 号《验资报告》,中证天通出具的中证天通(2015) 验字第 0201004 号《验资报告》,以及容诚出具的会验字[2016]4312 号《验资 报告》和会验字[2017]4238 号《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 缴纳(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核查情况”)。 3、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 35,258.50 万元、60,494.40 万元、86,454.50 万元、 41,379.27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总收入的 98.87%、 98.58%、98.23%、98.12%,据此,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招 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水刺、热风和长丝超细纤维非织 造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经 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稿)》,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纺织业(C17);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 保护政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等标准”)。 3-3-1-5 4、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最近两年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 承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经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的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并与发行 人的股东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变化”); (2)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发行人 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 录等材料,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3-3-1-6 7、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出具的会专字[2019]675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 (2) 容诚已就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8、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出具的会专字[2019]675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2)容诚在其出具的会专字[2019]675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认为:“金 春股份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9、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其户籍所在地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 件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和行 政处罚决定、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忠实、勤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3-3-1-7 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 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披 露的市场禁入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信息,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 实 现 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5,258.50 万元、 60,494.40万元、 86,454.50万元和 41,379.27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4,859.92万元、59,633.78万元、 84,923.56万元、40,599.9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98.87%、98.58%、98.23%、98.12%,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 3-3-1-8 根据《审计报告》,2019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主要关 联交易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占当期销售百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金 额(元) 分比(%) 1 安徽双孚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 边角料 7154.87 0.00 合计 - - 7154.87 0.00 2、关联担保 借款金额 实际借款 是否履行 序号 担保权人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万元) 期限 完毕 2019.01.04 至 1 中国工商银行来安支行 1,500.00 金瑞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是 2019.06.12 2019.01.10 至 2 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5,000.00 金瑞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否 2020.01.09 2019.03.18 至 3 中国工商银行来安支行 1,500.00 金瑞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否 2020.03.15 2019.03.27 至 4 浦发银行滁州分行 3,000.00 金瑞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否 2019.09.27 2019.04.15 至 5 浦发银行滁州分行 1,000.00 金瑞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否 2019.10.15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 关联方名称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末余额 其他应付款 周阳 2,352.00 元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2019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 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3-1-9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 一致达成的,该等交易合法、有效、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核查情况 (一)房屋、建筑物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6 月建成超纤 5 号厂房,现正办理房屋产权证 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超纤 5 号厂房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 的相应许可和审批证书, 相关建设施工许可情况如下表: 序号 名称 发证机关 证书编号 皖(2019)滁州市不动产权 1 《不动产权证书》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 0015862 号 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滁琅 F-034 号 会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11021603140102-SX-007 (二)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取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权利 一种防堵型水刺无纺布纤 2018.07.03 至 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821036775.4 无 维开松打手 2028.07.02 水刺无纺布吸棉机构自动 2018.06.29 至 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821039699.2 无 断网装置 2028.06.28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账 3-3-1-10 面价值为 24,792.46 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95.25 万元、电子及其他设 备账面价值为 543.32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设备不 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租赁房产 2019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子公司泸州金春与自然人鄢正治签署《房屋租赁 协议》,约定鄢正治将其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南门桥居委滨江路中段 5 幢 4 号的房 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合房字第 200926495)出租给泸州金春,租赁用途 为办公,租赁面积为 63.36 ㎡,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止,租金第一年为 14,400 元,以后每年按市场行情确定。 五、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一)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指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采购合 同和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以及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将要 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采购数量(吨) 合同期限 备注 号 赛得利 (福建 )纤维 2019.07.01 至 框架合同,采购价格随行就 1 纤维素纤维 4,500.00 有限公司 2019.12.31 市,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 水刺专用涤纶 2019.07.01 至 框架合同,采购价格随行就 2 4,000.00 限公司特种化纤厂 短纤 2019.12.31 市,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滁州安兴环保彩纤 2019.07.01 至 框架合同,采购价格随行就 3 本白水刺 2,500.00 有限公司 2019.12.31 市,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 2019.07.01 至 框架合同,采购价格随行就 4 涤纶短纤维 1,500.00 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2019.12.31 市,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3-3-1-11 唐山三友远达纤维 2019.07.01 至 框架合同,采购价格随行就 5 洁净高白纤维 1,500.00 有限公司 2019.12.31 市,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唐山三友集团兴达 2019.07.01 至 框架合同,采购价格随行就 6 洁净高白纤维 1,200.00 化纤有限公司 2019.12.31 市,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赛得利 (九江 )纤维 2019.07.01 至 框架合同,采购价格随行就 7 纤维素纤维 400.00 有限公司 2019.12.31 市,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 2、设备采购合同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号 奥特发非织造机械科 1 烘箱 1 台 295.46 万元 2019.07.01 技(无锡)有限公司 御金(中山)机械科技 热风无纺布中心卷绕机 1 台、分切机 2 180.00 万元 2019.07.11 有限公司 1 台,烫平风冷一体机 1 套 瑞法诺(苏州)机械科 3 热风无纺布开清设备 1 套 172.00 万元 2019.06.25 技有限公司 瑞法诺(苏州)机械科 4 热风无纺布卷绕、分切设备 1 套 140.00 万元 2019.07.16 技有限公司 AUTEFA Solutions 5 梳理生产线 1 条 134.50 万欧元 2019.07.01 Italy S.P.A KANEMATSU KGK 6 单道夫梳理机 2 台 13,300.00 万日元 2019.06.21 CORP. 日惟不织布机械股份 7 平面热风式无纺布生产设备 1 套 34.80 万美元 2019.06.18 有限公司 3、销售合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销售数量 合同期限 维达护理用品(中国) 2019.08.01 至 1 有限公司、维达纸业 无纺布 订单发货 2020.07.31 (中国)有限公司 4、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 序号 合同编号 贷款人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 发行人以其名 2019.08.01 至 1 LA2019003 股份有 限公 2,000 下房屋、土地提 2020.07.31 司来安支行 供抵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不 3-3-1-12 存在重大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作为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履行其所签订的上述 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检 索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新增的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8.40 万 元,其他应付款为 48.87 万元。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在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2次董事会及2次监事会,具 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7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3-3-1-13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关于公司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监事会 1、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7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关于公司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阅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出具的会专字[2019] 6751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 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2019年1-6月,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 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提供劳务 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5% 出口退税 采用“免、抵、退”方式 依据国家税目规定退税率 3-3-1-14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注: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13%。 2019年1-6月,发行人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1 滁州金洁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 2 泸州金春无纺布有限公司 20% 2、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出具的会专字[2019] 6751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 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2019年1-6月,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 惠如下: (1)2018年10月26日,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徽省税务局批准,金春股份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834001833, 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发行人2018-2020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根据财税[2015]3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5]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子公司泸 州金春 2019 年 1-6 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9 年 1-6 月其所得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 20%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金洁科技 2019 年 1-6 月符合 3-3-1-15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9 年 1-6 月其所得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 20% 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发行人享有的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19 年1-6月实际取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表: 计入当期损 序 种类 益的金额 列报项目 补贴来源或依据 号 (元) 《关于拨付第一批 29 户企业 2018 年城镇土 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资金的请示》琅经信 土地使用税 [2019]10 号 1 2,170,000.00 其他收益 奖励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区城 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滁 政秘[2016]141 号 滁州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签订的 《投资协议》;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金春无纺 布项目建设补助兑现问题》的会议纪要; 《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扩大会 议纪要》;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批)支持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递延收益摊 2 827,316.24 其他收益 皖经信财务[2016]74 号; 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6 年度省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企[2016]363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 政策奖补项目和资金的通知》皖经信财务 [2017]258 号; 《关于申请拨付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资产扶持资金的请示》琅开管发 [2018]23 号 直接融资奖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8 年度省级直 3 600,000.00 营业外收入 励资金 接融资奖励资金的通知》财金[2019]212 号 科技计划项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4 300,000.00 其他收益 目资金 资金的通知》 财教[2018]743 号 科技创新专 《关于下达 2019 年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5 106,000.00 其他收益 项资金 (第一批)的通知》 财教[2019]116 号 6 十强、十快 100,000.00 营业外收入 《中共琅琊区委 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 2018 3-3-1-16 企业奖励 年度“十强”“十快”特殊贡献企业以及优 秀企业家评选结果的通报》琅[2018]33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有明确的依据,真实、 有效。 (三)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琅琊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分别出 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泸州市税务局网站的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税收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根据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检索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 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能够遵 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的要求,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检索滁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受过质量技术方面的行政处罚。 3-3-1-17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 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披露的第一项已判决在执行案件--金瑞集团 与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鸿茂”)、深圳国盛创新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盛”)以及自然人刘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 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该案件的债务人杭州鸿茂因正处于破产清算中,其破产管理人将杭州鸿茂名 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的59,3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 工程作为拍卖标的,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 公开拍卖。2019年7月11日,杭州市富阳区土地储备中心以22,000万元的最高价 竞得上述拍卖标的。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皖民二初字第 00025号《民事判决书》,杭州鸿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瑞集团偿还 5,00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止,按每月20‰计算),金瑞集团在该判决范围内对杭州鸿茂59,363平方米国有 土地使用权以及21177.58平方米房产(即上述拍卖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鸿茂上述拍卖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尚未开始分配。 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3-3-1-18 件和要求,不存在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3-3-1-19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9]第122-5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 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鲍金桥 鲍金桥 ________________ 孙庆龙 年 月 日 3-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