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春股份: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2020-09-22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
   订:

   条款           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修改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法人:
             ……                                   ……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第四条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第九条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第十八条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第十九条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会批准。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单 笔 交 易 金 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保除外),除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除应当由 外,还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外,还应当聘请具有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九条规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八条、十九条或者二十条标准的,分别适
                                                        本制度第十八条、十九条或者二十条标准
             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按照前
             相关义务,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
                                                        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
             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
             的交易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第二十三条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
             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2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
             批程序,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公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公
             司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
             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和资助等;
第二十七条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露。




                                            3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一)《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 年 9 月修订)》。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