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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春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12-09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基金产品、证券衍生品种、
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
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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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政
府专项补助资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六)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
益进行再股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相关法规则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影响
发表独立意见;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约定金额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审批职权。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师、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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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由公司授权的主责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及管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就证券投资进行风险
检查、风险监督及风险处置;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险
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
环境的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按照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
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
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衣和结算账户;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
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三)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由公司审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
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
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
    (二)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
定期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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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不定期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按月对账,确保证实
相符;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高
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
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
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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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
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在日常
监管理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
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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