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2020-12-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概况
金春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
造”或“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上述股东以下合称“乙方”)签
订了股权《意向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乙
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3,000 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份的 6.047%,标的股权预
计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1、樊立,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10103196002******;
2、樊志,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10103196208******。
转让方与公司、公司 5%以上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及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38501XJ
股票代码:300344;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1999 年 08 月 25 日
上市日期:2012 年 8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马超
注册资本:49611.4864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 3 号院 3 号楼 12 层 1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1 号 03 号楼 12 层
经营范围:制造及安装网架、钢结构、建筑材料;销售网架、钢结构、建筑
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软件开发。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松亭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 218 号
乙方 1:樊立
身份证号:110103196002******
乙方 2:樊志
身份证号:110103196208******
(以下并称“乙方”)
鉴于:
1、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造”或“标的公司”)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344。
2、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 1 持有太空智造 100,845,640 股股票,占太
空智造总股本的 20.33%;乙方 2 持有太空智造 101,126,814 股股票,占太空智造
总股本的 20.38%。
3、甲方看好标的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为提前锁定目标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乙方)后续减持的股份,取得相对优惠的价格,未来获得较好的财务回报,拟
签署本意向协议提前锁定后续协议转让股份,据此,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标
的公司股份转让的意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交易方案
1.1 意向股份转让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正
式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格届时参照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太
空智造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九折,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股份转让
数量约为 30,000,000 股,具体交易价格、数量及交易金额将在《股份转让协议》
中约定。
1.2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现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
公司股份,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
转让的意向款人民币【135,000,000】元。
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该意向款直接抵充股份转让款,如
意向款超出股份转让款,乙方应当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当日将超出的股份
转让款退回给甲方;如意向款低于股份转让款,甲方应当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
1.3 股票质押
乙方收到股份转 让的意向 款的 3 个工 作日内,乙 方应当将标 的公司
【30,000,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6.047%)及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质押股票应得股息、送股及其他收益)质押给甲方。办理股票质押费用由乙方承
担。
(二)税费分担
双方因本次股票转让而产生的相应税款各自负担。
(三)保密条款
除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需要,甲、乙双方承诺有关本次交易项下(包括但
不限于约定的所有条款及其他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有规定
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不会向任何非关联的第三方透露(向各自的顾问披露除外)。
若根据法律有规定必须披露信息,则需要披露信息的乙方应在披露或提交信息之
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对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如应第三方要求,需要披
露信息的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若本协议各方就本协
议所受到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四)违约责任
4.1 如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赔偿其他各方因其违约行
为而遭受的损失。
4.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意向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甲
方应按应付未付意向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3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乙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未转让股票价值的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股票价值以应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当日的收盘价为准,下同)。逾
期签约超过个 5 交易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意向款的 10%
作为违约金。
4.4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向甲方质押股票,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
时要求乙方承担意向款的 10%的违约金。
4.5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未转让股票价值的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逾期签约超过 5 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意向款
的 10%作为违约金。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5.2、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一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任何事
件或情形。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其他自然灾害及战
争、社会骚乱、征收、征用、政府行为、法律变化或因政府强制性规定导致本协
议项下交易无法进行。
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一方,应毫不延迟地,如遇通讯中断,则
在通讯恢复之时,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的其他方不可抗力事件
的发生,并提供所能得到的证据。
6.3 如果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
协议中的义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五、对公司的影响
金春股份拟购买太空智造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成
为太空智造的投资者,是基于看好太空智造控未来发展,获取较好的财务回报;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本金及不低于 10%的年化收益提供了不可撤销
的担保;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金春股份持有货币资金 10.85 亿元,其中尚未使
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7.75 亿元,自有资金 3.1 亿元。本次证券投资资
金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证券投资不影响募投项
目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六、交易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按约定支付意向款,在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及股权未过户本公司前,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2、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公司受让的股票对外转
让本金、收益的保障存在风险;
3、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本次交易的本金及不
低于 10%的年化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春股份本次签署股权《意向转让协议》暨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金春股份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迎春、杨乐为金春股份本次交易的本金及不低于 10%
的年化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控制。保荐机构对金春股份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陆丹君 汪家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