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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春股份:关于签署股权《意向转让协议》的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意向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股权意向协议系各方建立初步合作的初步意向,是各方进一步合作
的基础;需进一步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予以确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12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
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本次股权受让为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并授权具体办理;

    2、本次签订的股权意向转让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涉及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3、本公司受让股权的目的是看好标的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获得较好的财务回报;

    4、为支持本公司发展,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本次证券投资的本金
和不低于 10%的年化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5、本协议仅作为意向协议,具体实施尚需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造”或“标的公司)的原实际控制
人樊立、樊志(上述股东以下合称”乙方)签订了股权《意向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3,000 万股股份,占标
的公司总股份的 6.047%,标的股权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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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1、樊立,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10103196002******;

    2、樊志,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10103196208******。

    转让方与公司、公司 5%以上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及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38501XJ

    股票代码:300344;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1999 年 08 月 25 日

    上市日期:2012 年 8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马超

    注册资本:49611.4864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 3 号院 3 号楼 12 层 1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1 号 03 号楼 12 层

    经营范围:制造及安装网架、钢结构、建筑材料;销售网架、钢结构、建筑材料、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松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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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 218 号


乙方 1:樊立
身份证号:110103196002******
乙方 2:樊志

身份证号:110103196208******
(以下并称“乙方”)


鉴于:
1、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造”或“标的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344。
2、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 1 持有太空智造 100,845,640 股股票,占太空智造总
股本的 20.33%;乙方 2 持有太空智造 101,126,814 股股票,占太空智造总股本的 20.38%。
3、甲方看好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后的发展前景,拟成为标的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为提
前锁定目标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乙方)后续减持的股份,并获得相对优惠的价格,拟签
署本意向协议提前锁定后续协议转让股份,据此,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标的公司股
份转让的意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交易方案
1.1 意向股份转让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的《股份
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价格届时参照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太空智造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九折,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股份转让数量约为 30,000,000 股,
具体交易价格、数量及交易金额将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
1.2 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支付现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意向款人
民币【135,000,000】元。
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该意向款直接抵充股份转让款,如意向款超出
股份转让款,乙方应当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当日将超出的股份转让款退回给甲方;
如意向款低于股份转让款,甲方应当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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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支付给乙方。
1.3 股票质押
乙方收到股份转让的意向款的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标的公司【30,000,000】股股
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 6.047%)及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送股
及其他收益)质押给甲方。办理股票质押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税费分担
双方因本次股票转让而产生的相应税款各自负担。
(三) 保密条款
除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需要,甲、乙双方承诺有关本次交易项下(包括但不限于约定
的所有条款及其他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
定,不会向任何非关联的第三方透露(向各自的顾问披露除外)。若根据法律有规定必
须披露信息,则需要披露信息的乙方应在披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对方有
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如应第三方要求,需要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
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若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所受到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也应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四) 违约责任
4.1 如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赔偿其他各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
损失。
4.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意向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
未付意向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3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乙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未转让股票价值的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股票价值以应
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当日的收盘价为准,下同)。逾期签约超过个 5 交易日的,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意向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4.4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向甲方质押股票,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
承担意向款的 10%的违约金。
4.5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未转让股票价值的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签约超过
5 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意向款的 1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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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5.2、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一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社会骚乱、征
收、征用、政府行为、法律变化或因政府强制性规定导致本协议项下交易无法进行。
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一方,应毫不延迟地,如遇通讯中断,则在通讯恢复
之时,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的其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提供所
能得到的证据。
6.3 如果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
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金春股份拟购买太空智造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太空
智造的投资者,是基于看好太空智造控未来发展,获取较好的财务回报;公司控股股东
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本金及不低于 10%的年化收益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担保;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金春股份持有货币资金 10.85 亿元,其中尚未使用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7.75 亿元,自有资金 3.1 亿元。本次证券投资资金预计不超
过人民币 1.4 亿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证券投资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交易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本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将按约定支付意向款,在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及股
权未过户本公司前,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2、标的公司未来未能实现合格再融资的(指目标公司发行股票行为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股票发行的批复),发展前景存在不
确定性,从而导致公司受让的股票对外转让本金、收益的保障存在风险;
    3、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迎春
、杨乐为公司本次交易的股票进行收购或指定第三方收购,且为转让本金及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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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年化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期限为壹年。自公司相应持有的标的股份出售之
日起计算。公司未取得标的股份的,自公司最后一次支付增持本金之日起计算。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六、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太空智造 3,000 万股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拟购买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
票,是基于看好太空智造未来的发展,获取较好的财务回报;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本金及不低于 10%的年化收益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担保;本次交易
风险可控,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对关于购太空智造 3,000 万股股份的事项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证券投是为了
公司获得较好的财务回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担保,风险可
控;公司自有资金充足,本次证券投资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购买太空智造 3,000 万股股份的证券投资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次投资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
营,有助于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进行本次投资。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春股份本次签署股权《意向转让协议》暨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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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金春股份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杨迎春、杨乐为金春股份本次交易的本金及不低于 10%的年化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
担保,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控制。保荐机构对金春股份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
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签署的股权《意向转让
协议》;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的《担保协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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