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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春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6-17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
和《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
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
董事,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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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56 元/股的价格
向 2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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