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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叶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6月20日)2020-08-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目        录
释义.................................................................................................................................. 2
第一部分引言 ................................................................................................................. 4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4
二、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5
三、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6
第二部分正文 .................................................................................................................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2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5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4
二十二、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5
二十三、                结论…………………………………………………………………65




                                                             3-3-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大叶股份、发行
               指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人、公司
大叶有限         指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有限公司
汇康电器         指 宁波汇康电器有限公司
金大叶           指 浙江金大叶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香港谷泰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HONGKONG GOTEX
香港谷泰         指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发行人股东
                    香港金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HONGKONG
香港金德         指 KINGDEX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
                    LIMITED),发行人股东
德创骏博         指 余姚德创骏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远宁荟鑫         指 杭州远宁荟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德彼金           指 杭州德彼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科叶投资         指 杭州科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丰众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恒丰众创         指
                      行人股东
大叶欧洲         指 DAYE Europe GmbH,发行人子公司
大叶香港         指 DAYE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发行人子公司
大叶北美         指 Daye North America, Inc.,发行人子公司
领越智能         指 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SKA              指 SKA INTERNATIONAL PTY LTD
GOTEX            指 GOTEX INTERNATIONAL LTD
大叶安圭拉       指 DAYE INTERNATIONAL LTD
                      宁波大叶园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大叶园林工
大叶工业         指
                      业有限公司
大叶科技         指 宁波大叶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3-3-1-2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发行人现行《宁波大
《公司章程》     指
                    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本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报告期末         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0)53 号《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内部控制鉴证
                 指 (2020)49 号《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报告》
                    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税务鉴证报告》 指 (2020)52 号《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
                    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519 号


致: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
业规则》和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负责人为章靖忠,邮政编码 310007,电话号码 0571-87901110(总
机),传真 0571-87902008。
    本所是中国著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和长三角地区领先的律师事务所,
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建筑与房地产、诉讼与仲裁、兼并收购、知识产权、私募股
权投资、资产管理、银行保险、信托与基金、国际贸易、海事海商、跨境交易、
公司事务、合规事务、破产与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等领域为
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2.经办律师简介

    沈海强律师

                                 3-3-1-4
    沈海强律师于 2005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程慧律师
    程慧律师于 2001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
合伙人,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杨婕律师
    杨婕律师于 2006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与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
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
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
业务、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
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及其制定与
修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的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
的诉讼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
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
律师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单独或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采取了核查、


                                   3-3-1-5
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查验方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查验。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以及本
所律师查验或进一步复核的结果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
书的基础。此外,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我们也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
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亦构成本所律师出
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或依据。本所律师积极组织、参与
中介机构协调会,及时沟通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解决发行上市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复核。
    前述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经向贵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
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
响贵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
件均已向贵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提供的所有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



三、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
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
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
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
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


                                3-3-1-6
并进行了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
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
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
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3-1-7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
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的议案》《关
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稳定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
承诺并提出有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制定<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之议案。
    因《证券法》(2019 修订)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2020 年 6 月 12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进行注册制改革并施行《上市规则》,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量和每股面值:公司决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股东账
户的、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等投资
者,但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3) 发行定价方式: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
询价配售及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3-3-1-8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在
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4)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 90 万台园林机械产
品生产项目。
       (5) 拟上市地: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同意的核准意见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完成且成功发行后,将申请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6) 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
月。

       1.2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
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具体包括:

    (1) 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向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以及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注册申请,并于获准注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2) 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
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方式、募集资金
用途、发行时间及上市地等;
    (3)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4)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
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5) 根据公司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
    (6) 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 聘用中介机构、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专业服务费用;
    (8) 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1.3   查验与结论


                                    3-3-1-9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原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审核意见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发行人系由大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金大叶、香港谷泰、
香港金德、德创骏博、远宁荟鑫、恒丰众创、德彼金以及科叶投资共同发起设立。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1784320546U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叶晓波,经营范围为园
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具、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
电子元器件、汽油机及模具的制造、加工、测试。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
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
围。)

    2.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3   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在合法存续期间,依照《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业务范
围依法经营。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从

                                3-3-1-10
事的业务活动与其法定行为能力相一致。

    2.4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外签
署的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
或规定。

    2.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书面审查了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由政府权力机关颁发
的文件原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合同
文件,并就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与发行人法
定代表人进行了面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发行人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3.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1.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度连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1.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3.1.4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3-3-1-11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

    3.2.1        发行人前身大叶有限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注册成立。2016 年 12 月
27 日,大叶有限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至大叶
有限成立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
       3.2.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2.3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
营的能力:
       3.2.4.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2.4.2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2.4.3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3-1-12
    3.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割草机、打草机/割灌机、其
他动力机械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2.6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2.7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3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

    3.3.1     根据法律意见书第 3.2 节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
板发行条件;
    3.3.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
少于 3,000 万元。
    3.3.3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股份,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3.3.4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节中第(一)项财务指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1,867,276.00 元和 75,231,308.66 元,发
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结合《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披


                                   3-3-1-13
露的相应内容,分别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方面,单
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核查方式进行
了查验。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的规定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外,已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之前身的设立

    发行人之前身大叶有限系 2006 年 2 月 17 日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大叶有限设立时的名称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8
万美元,由 SKA 全额出资。
    有关大叶有限的设立及历史沿革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部分。

    4.2     大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1     大叶有限的内部批准
    2016 年 11 月 22 日,大叶有限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大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委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叶有限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以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委托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叶有限的净资产
进行评估。
    2016 年 12 月 10 日,大叶有限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以大叶有限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 243,969,248.33 元折合股本
1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超出股本部分的净资产
123,969,248.33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大叶有限各股东以其持有的大叶
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发行人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各股东
持股比例不变。

                                   3-3-1-14
    4.2.2   名称预核准
    2016 年 10 月 27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编号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016)第 330200019623 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宁
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2.3   审计
    2016 年 12 月 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信会师
报字(2016)第 152117 号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止)》,确认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大叶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243,969,248.33 元。
    4.2.4   评估
    2016年12月10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沪东洲资评报字
(2016)第1094288号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16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大叶有限经评估的
净资产值为292,014,372.22元。
    4.2.5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2016年12月10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金大叶、香港金德、香港谷泰、德创
骏博、恒丰众创、远宁荟鑫、德彼金以及科叶投资共同签署了《宁波大叶园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全体发起人将共同投资设立的大叶有
限按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设定为
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
    4.2.6   商务部门的备案
    2016 年 12 月 2 日,余姚市人民政府招商局出具编号为甬外资余姚备
201600050 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对大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
有限公司事宜予以备案登记。
    4.2.7   验资
    2016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信会师报
字(2016)第152118号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大叶股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大叶有限净资产
折合的注册资本(股本)12,000万元。
    4.2.8   创立大会的召开

                                    3-3-1-15
       2016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参加
了本次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依法发起设立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依法发起设
立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宁波
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创立宁波大叶园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多项议案,并选举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除职
工代表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
       4.2.9     工商登记
       2016年12月27日,发行人办理了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取得了宁
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84320546U的《营业
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法
定代表人为叶晓波,经营范围为园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
具、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汽油机及模具的制造、
加工、测试。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
请。)(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金大叶                           5,280.00            44.00

2.                   香港谷泰                          2,880.00            24.00

3.                   香港金德                          1,440.00            12.00

4.                   德创骏博                           900.00              7.50

5.                   远宁荟鑫                           636.00              5.30

6.                   恒丰众创                           420.00              3.50

7.                    德彼金                            324.00              2.70

8.                   科叶投资                           120.00              1.00

                    合计                              12,000.00           100.00

       4.3     查验与结论



                                  3-3-1-16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上海东
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
立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的原件,查阅了经发行人之发
起人签署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宁波大叶园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书面审查了大叶有限为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的两次董事会之会议文件、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一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为依
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
潜在纠纷;
    (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评估、审计,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
验资手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园
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具、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
电子元器件、汽油机及模具的制造、加工、测试。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
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
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获得核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


                                 3-3-1-17
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
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完整。

       5.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合法拥
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
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不存在超越发
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
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
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如下:




                                  3-3-1-18
    根据本所律师实地考察和了解,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生产经营和
办公机构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发行人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没有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转借给股东
使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3-3-1-19
       5.6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和研发系统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研发
系统和配套设施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并针对发行人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
系统流程和具体运作模式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
产、销售及研发系统。

       5.7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
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

       5.8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
陷。

       5.9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结合《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税务鉴证报告》中的相应
内容,根据具体核查事项所需而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
实地调查、函证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具有面向市
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
他关联方。



六、 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金大叶、香港谷泰、香港金
德、德创骏博、远宁荟鑫、恒丰众创、德彼金、科叶投资。设立时发起人的持股
情况如下:


                                  3-3-1-20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金大叶                 5,280           44.00

2.                    香港谷泰                   2,880           24.00

3.                    香港金德                   1,440           12.00

4.                    德创骏博                    900            7.50

5.                    远宁荟鑫                    636            5.30

6.                    恒丰众创                    420            3.50

7.                        德彼金                  324            2.70

8.                    科叶投资                    120            1.00

                    合计                         12,000           100


       6.2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大叶有限变更设立发行人至今,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未发生变化。

       6.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系叶晓波和
ANGELICA PG HU夫妇。最近二年,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夫妇通过金大
叶、香港金德和香港谷泰控制发行人不低于87.50%的股权,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
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近二年未发生变化。

       6.4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的编
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152118号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
验资报告》,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6.5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后,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目前已经全部变更至发行人名
下。

       6.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股东(发起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香港刘


                                   3-3-1-21
林陈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谷泰、香港金德的法律意见书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就私募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查阅了其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
       (1)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为 8 名,其中 6 名股东在中国境内拥有住
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已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
照规定履了备案程序,其管理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5)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1   大叶有限的股本演变

       大叶有限系2006年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变更为中外合
资有限责任公司。
       大叶有限设立至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共经历了1次吸收合并、1次股权转
让和5次增资。

       7.2   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金大叶                           5,280.00            44.00



                                   3-3-1-22
2.               香港谷泰                        2,880.00           24.00

3.               香港金德                        1,440.00           12.00

4.               德创骏博                         900.00             7.50

5.               远宁荟鑫                         636.00             5.30

6.               恒丰众创                         420.00             3.50

7.                 德彼金                         324.00             2.70

8.               科叶投资                         120.00             1.00

                合计                            12,000.00         100.00


     7.3   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
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7.4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7.5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
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7.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
资、股权转让相关的决议、合同、批复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相关《验资报告》
等文件,书面核查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对相关股东进行了面谈,取得
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对
赌协议的承诺函。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
他有争议的情形。
     (3)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3-3-1-2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依法持有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文件,其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
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内实际从事的业务所必须的法律授权、批准和许可,可
以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8.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持有大叶欧洲、大叶香港和大叶北美 3 家子公司 100%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结合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
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情况。

    8.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8.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会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中约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的事项,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6   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

    1、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均于其所在国家依法注册,
正常经营。
    2、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与报告期各期前
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为发前员、前关联、前股东、发实际控制的密切家庭成员等
可能导致利益倾斜。


                                   3-3-1-24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出具的说明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
级管理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
系。

       8.7   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

    1、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与报告期各期前
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述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为发前员、前关联、前股东、发实际控制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
级管理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述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

       8.8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与发行人的业
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面谈,了解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展经营的主要流程,查阅了
《审计报告》、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公司取得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文件等文件。就发行人报告期前
五大客户,本所律师取得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
户的《海外资信报告》,检索了前五大客户中的上市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业已取得从事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
或认证文件,目前,前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文件不存在被吊销、撤销、
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境外设立了大叶欧洲、大叶香港和
大叶北美;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违反当地法律法


                                   3-3-1-25
规的情况;
    (3)近两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6)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均于其所在国家依法注册,正常经营;
    (7)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
    (8)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不
存在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实际控制的密切家庭成员等
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

    9.1.1        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大叶欧洲、大叶北美、大叶香港和领域智能 100%的股权。
       9.1.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夫妇。
    9.1.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大叶、香港谷泰、香港金德、德创骏博分别持
有发行人 44%、24%、12%、7.5%的股份。
    9.1.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关联方

       (1) 大叶安圭拉
        大叶安圭拉系2012年6月在安圭拉注册成立的公司,2017年7月经批准注销,
注销前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夫妇合计持有100%的股权。
   (2) SKA
    SKA系1998年5月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时的法定
股本为1,000美元,发行股本为1,000美元,其中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夫妇


                                      3-3-1-26
合计持有50%的股权;2005年7月,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夫妇通过股权受
让的方式合计持有SKA100%的股权;2017年7月19日,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将所持SKA100%的股权转让给叶晓东;2018年10月24日经批准注销。
     (3) 金大叶
     金大叶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持有其99%的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
     (4)德创骏博
     德创骏博系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大叶为其普通合伙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叶晓波为其有限合伙人,持有其64.02%的出资份额。
     (5)香港谷泰
     香港谷泰系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持有香港谷泰100%的
股权并担任香港谷泰的董事。
       (6)香港金德
       香港金德系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
夫妇合计持有香港金德100%的股权,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担任香港金德
的董事。
     9.1.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对外投资和/或任职的关
联方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叶德琛,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之父亲。
     韩月英,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之母亲。
     胡纪然,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ANGELICA PG HU之父亲。
     贾敖四,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ANGELICA PG HU之母亲。
     叶晓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之哥哥。
     裘柯,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之哥哥叶晓东的配偶。
     胡焕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ANGELICA PG HU之哥哥。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外投资和/或任职的关联企业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农林节水喷洒系列设备、塑料制品、     叶晓东和裘柯直接和
1.            大叶工业
                            五金配件、汽车配件(除关键零部件)、 间接持股88.7446%,


                                       3-3-1-27
                      汽车清洁工具的制造、批发、零售;   叶晓东任董事长、经
                      模具的制造、设计及检测;自营和代     理,裘柯任董事
                      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洗涤用品、
                      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工艺品(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不锈钢制品、     叶晓东和裘柯通过大
                      铝合金制品、花卉、苗木的批发、       叶工业间接持股
     余姚诗滂贸易有
2.                    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     100%,叶晓东任执行
         限公司
                      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     董事、经理,裘柯任监
                      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事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叶晓东和裘柯通过大
                      光伏发电;环保能源的开发及利用。   叶工业间接持股
     宁波大叶光伏发
3.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100%,叶晓东任执行
       电有限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经理,裘柯任监
                                                               事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叶晓东持股70%且任
     宁波姚叶投资有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4.                                                     执行董事、经理;裘柯
         限公司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持股30%且任监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姚叶投资有限公
     宁波大叶日恒企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5.   业管理合伙企业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叶晓东和裘柯合计持
       (有限合伙)              营活动)
                                                           有77.9%出资份额
                      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电子产品,
                      五金工具,塑料制品,环保设备,
                      办公设备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
                      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文化艺
                      术交流策划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上海诗滂贸易有                                      裘柯持股100%且任执
6.                    园林绿化工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
         限公司                                          行董事;叶晓东任监事
                      专项设计,从事货物进口及技术进
                      口业务,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叶晓东持股60%且任
     宁波大叶投资有
7.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执行董事、经理;叶晓
         限公司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   波持股40%且任监事


                                3-3-1-28
                                  等金融业务)
                        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综
                        合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房屋配套 叶晓东、叶晓波通过宁
      余姚伊顿银座商    设施维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波大叶投资有限公司
8.
      业管理有限公司    家政服务、会务服务。(依法须经 间接持股14.28%,叶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晓东任董事长
                                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
                        划,财务顾问,一般经济信息咨询,
      余姚企联投资管    企业形象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        叶晓东持股6.67%且
9.
        理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任董事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资等金融业务)
                        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
                        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文化艺
                        术交流策划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上海柯阳日出管                                         裘柯持股100%且任执
10.                     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
      理咨询有限公司                                         行董事;叶晓东任监事
                        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大叶进出口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叶晓东持股70%且任
      有限公司(已于
11.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执行董事、经理;叶德
      2018年7月25日注
                                物和技术除外。               琛持股30%且任监事
            销)
      亚洲彩虹有限公
        司 ASIAN                                             叶晓东持股100%且任
12.                                     \
        RAINBOW                                                      董事
        LIMITED
                        农林节水喷洒系列设备、工具的研
                        发及制造、加工;节水材料研发;
                        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的制造;节水
                        灌溉用塑料制品及过滤器、施肥器、
                        排灌机械、建筑用塑料管材、管件、
                        型材、板材、滴灌管、滴灌带的制
                                                          叶晓东通过亚洲彩虹
      大叶科技(已于    造、安装;水利及节水项目技术改
                                                            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13.   2019年11月20日    造、节水灌溉工程设计及施工;自
                                                         100%,且任执行董事、
          注销)          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总经理
                        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
                        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14.    HONGKONG                         \                    叶晓东持股100%且任


                                   3-3-1-29
            KINGBIRD                                                  董事
             GARDEN
         CO.,LIMITED(已
         于2017年12月8日
              注销)
              YQY
         INTERNATIONA
15.                                         \                   叶晓东持股100%
         L LIMITED(已于
         2019年10月注销)
              THE
          FOUNTAINHEA
16.         D GROUP                         \                    裘柯持股100%
          LIMITED(已于
         2019年10月注销)
             GOTEX
                                                              叶德琛、叶晓东、叶晓
         INTERNAIONAL
17.                                         \                 波分别持股33.33%且
         LTD(已于2017年
                                                                    任董事
          10月27日注销)
                             实业投资,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一般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报告期内,叶德琛曾担
          宁波恒邦投资有     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任董事、经理。现叶晓
18.
              限公司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   东、叶晓波分别持股
                             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13.6%
                                       融业务)。
      9.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
      (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叶晓波                      董事长、总经理
         2.                徐来根                             董事
         3.          ANGELICA PG HU                    董事、副总经理
董
         4.                 何烽                              董事
事
         5.                 刘云                          独立董事
         6.                涂必胜                         独立董事
         7.                 贾滨                          独立董事
         1.                舒亚波                        监事会主席
监
         2.                余金珍                             监事
事
         3.                祝莉琴                         职工监事

高       1.                朱典悝                         副总经理



                                       3-3-1-30
         序号               姓名                              职务
 级
        2.                  吴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管
 理
 人     3.                 黄国永                         财务负责人
 员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的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关
联方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余姚市新世纪红枫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徐来根担任董事的企业

2.                  余姚捷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徐来根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徐来根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3.                   余姚市晟意投资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10 年 11 月吊销)
                                                      董事徐来根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4.                    岱山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已于 2009 年 12 月吊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丰众创投资合伙企业(有
5.                                                    董事徐来根主要对外投资的企业
                         限合伙)
6.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涂必胜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7.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涂必胜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8.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涂必胜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9.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涂必胜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董事涂必胜之妻冯伟芳任董事的企
10.                   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业
                                                      董事贾滨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1.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20 年 4 月离任)
12.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贾滨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3.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贾滨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4.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贾滨担任董事的企业
15.             江苏优普生物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云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董事刘云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6.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18 年 6 月离任)
17.          杭州远宁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何烽主要对外投资的企业

18.          杭州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何烽主要对外投资的企业
                                                      董事何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19.      杭州远宁荟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派代表的企业




                                           3-3-1-31
                                                      杭州远宁荟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0.       杭州远宁睿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
                                                     董事何烽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
21.               杭州远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

22.              杭州联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23.             苏州梦想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24.            深圳市三源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25.              杭州掌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26.            上海宾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27.           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28.              浙江博艺网络文化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何烽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9.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离任)
                                                     董事何烽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30.              上海同立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2017 年离任)
                                                     董事何烽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31.                派瑞威行广告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离任)
                                                     董事何烽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32.              浙江科特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离任)
                                                     董事何烽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33.       杭州好望角禹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派代表的企业
34.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何烽担任董事的企业
                                                     副总经理朱典悝曾担任董事的企
36.                嘉兴亚特贸易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17 年 12 月离任)
                                                     副总经理朱典悝曾担任董事的企
37.              上海宜园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19 年 5 月离任)
                                                     财务负责人黄国永曾担任财务总
38.                杭州达乎科技有限公司
                                                     监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4 月离任)
      9.1.7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对外投资或任职
的关联方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大叶的执行董事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监事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之母亲韩月英,经理为丁国军。
      丁国军,男,中国国籍,身份号码33021919690530****。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关联


                                      3-3-1-32
方
      除本章节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大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如下: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服装、针织品、工艺品的批发、零售;
宁波正信永立服饰         服装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丁国军持股 90%并任经
    有限公司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理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9.2.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9.2.1.1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单位           担保期间              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
1.                          2016.11.6-2019.11.5         叶晓波        10,400         最高额保证
              余姚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2.                         2017.10.31-2020.10.30        叶晓波        29,970         最高额保证
              余姚市支行
                                                       叶晓波、
            中国农业银行                               ANGELI
3.                           2019.7.4-2022.7.3                         7,560         最高额保证
              余姚市支行                                 CA PG
                                                          HU
                                                       叶晓波、
            中国农业银行                               ANGELI
4.                           2019.7.4-2022.7.3                        54,000         最高额保证
              余姚市支行                                 CA PG
                                                          HU
            中国银行余姚
5.                          2012.4.12-2017.4.11        大叶工业        9,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叶晓波、
            中国银行余姚                               ANGELI
6.                          2012.4.12-2017.4.11                        9,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CA PG
                                                          HU
                                                       叶晓波、
            中国银行余姚                               ANGELI
7.                          2017.11.15-2022.3.31                      13,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CA PG
                                                          HU
            宁波银行江南
8.                           2014.9.10-2017.9.9        大叶工业        3,2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宁波银行江南                               叶晓波、
9.                          2016.10.1-2021.10.1                        6,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ANGELI

                                            3-3-1-33
                                                    CA PG
                                                     HU
          宁波银行余姚
10.                        2018.3.7-2021.3.7        叶晓波         6,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ANGELI
          宁波银行余姚
11.                        2018.3.7-2021.3.7        CA PG          6,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HU
          宁波银行余姚
12.                        2019.9.1-2023.4.7        叶晓波        10,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招商银行宁波
13.                      2019.11.18-2020.11.17      叶晓波         6,000         最高额保证
              分行
                                                   叶晓波、
          中国工商银行                             ANGELI
14.                      2019.10.22-2024.10.21                    15,000         最高额保证
            余姚分行                                 CA PG
                                                      HU
       报告期内,大叶工业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合同项下未发生实际借款,上述担
保合同到期后,大叶工业不再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单位           担保期间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方式
         中国银行余
1.                       2012.4.12-2017.4.11       大叶工业        8,000         最高额保证
           姚支行
         宁波银行江
2.                       2015.4.30-2018.4.29       大叶科技        4,500         最高额保证
           南支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大叶工业提供担保的合同项下无实际借款,上述担保合
同到期后,发行人不再为大叶工业提供担保;发行人为大叶科技提供担保的合同
项下未发生实际借款,上述担保合同到期后,发行人不再为大叶科技提供担保。

       9.2.1.2 受让和转让商标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大叶工业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
定,发行人自愿将其与大叶工业共同持有的注册号为 8529217 号和 5563454 号的
二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第八类商标无偿转让给大叶工业。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大叶工业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
定,大叶工业自愿将其与发行人共同持有的注册号为 8529284 号和 5563455 号的
二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第十二类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商标所有权人的变更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3-3-1-34
       9.2.2   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及 2019 年度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并由独立董事对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合同,询问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
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9.2.3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9.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身份证明,并对
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本所律师查阅
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合同、发行人就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
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时查阅了《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
容。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具备完整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已履行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
公平的情形;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
的情形;
       (5)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除为发行人继续提供担保外,不
存在与发行人进行其他关联交易的安排、计划;
       (6)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亦不
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3-3-1-35
    9.3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已规定了发行人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时的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9.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9.4.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园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
具、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电子元器件、汽油机及模具的制造、加工、测
试。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不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9.4.2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金大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关联方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店铺、厂房租赁,日用品批发、
  金大叶
              零售,营销策划及会务服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德创骏博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香港谷泰     投资贸易

 香港金德     投资贸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
    9.4.3 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其他关联方的主营业务,大叶工业(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叶晓波之哥哥叶晓东所控制的公司)主要从事喷洒、灌溉用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
    (1)大叶工业的经营范围



                                     3-3-1-36
  关联方                                  经营范围

            农林节水喷洒系列设备、塑料制品、五金配件、汽车配件(除关键零部件)、

            汽车清洁工具的制造、批发、零售;模具的制造、设计及检测;自营和代理货
 大叶工业
            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大叶工业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割草机、打草机/割灌机、其他动
力机械及配件,大叶工业的主要产品为水管车、洒水器、水枪、长枪、水管、摇
摆、定时器、接头等喷洒、灌溉系列产品。发行人与大叶工业生产的产品在核心
技术、工艺、用途上均不同,本所律师认为,大叶工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9.4.4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大叶、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和ANGELICA PG HU已出
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目前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
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
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来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
等商业秘密等,不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目前及今后
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4)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现有业务或将来产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在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5)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同业竞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
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


                                    3-3-1-37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9.4.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书面查阅了相关工商
登记资料、发行人与供应商及客户的重大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
谈;同时取得了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且
在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目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发
行人所采取的该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9.5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
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的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
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不动产

     10.1.1    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如下:
                                            土地使用                              是否
序    所有     权属证书编   建筑面积                               终止    规划
                                            面积(平     坐落                     设定
号    权人         号       (平方米)                             日期    用途
                                              方米)                              抵押
               浙(2017)
                                                        余姚市城   2063
               余姚市不动
 1. 发行人                        -         26,644.13   区锦凤路   年 12   工业    否
                 产权第
                                                          98 号    月1日
               0013340 号
               浙(2017)                                          2059
                                                        余姚市城
               余姚市不动                                          年 12
 2. 发行人                    27,816.76     10,760.00   区锦凤路           工业    是
                 产权第                                            月 29
                                                          58 号
               0013327 号                                            日




                                          3-3-1-38
                                         土地使用                                是否
序   所有    权属证书编   建筑面积                                终止    规划
                                         面积(平      坐落                      设定
号   权人        号       (平方米)                              日期    用途
                                           方米)                                抵押
             浙(2017)                                           2059
                                                     余姚市城
             余姚市不动                                           年 12
 3. 发行人                 53,853.3      24,254.00   区锦凤路             工业    是
               产权第                                             月 29
                                                       58 号
             0013328 号                                             日
             浙(2017)                                           2059
                                                     余姚市城
             余姚市不动                                           年 12
 4. 发行人                39,849.07      23,104.00   区锦凤路             工业    是
               产权第                                             月 29
                                                     58 号等
             0019225 号                                             日
             浙(2017)                                           2059
                                                     余姚市城
             余姚市不动                                           年 12
 5. 发行人                36,565.98      22,755.00   区锦凤路             工业    是
               产权第                                             月 29
                                                     58 号等
             0013334 号                                             日
             浙(2017)                              余姚市城
                                                                  2043
             余姚市不动                              区扶贫开
 6. 发行人                 1,418.77      6,273.23                 年5月   工业    是
               产权第                                发区海关
                                                                  29 日
             0013337 号                              路 3 号等
             苏(2018)                              苏州工业
                                                                          商服
             苏州工业园                              园区月亮     2051
                                                                          用地
 7. 发行人   区不动产权     163.45         7.67      湾路 15 号   年8月           否
                                                                          /办
             第 0052782                              1 幢 1709    18 日
                                                                            公
                 号                                      室
             苏(2018)                              苏州工业
                                                                          商服
             苏州工业园                              园区月亮     2051
                                                                          用地
 8. 发行人   区不动产权     163.45         7.67      湾路 15 号   年8月           否
                                                                          /办
             第 0052781                              1 幢 1710    18 日
                                                                            公
                 号                                      室
             苏(2018)                              苏州工业
                                                                          商服
             苏州工业园                              园区月亮     2051
                                                                          用地
 9. 发行人   区不动产权     242.84         11.40     湾路 15 号   年8月           否
                                                                          /办
             第 0052780                              1 幢 1711    18 日
                                                                            公
                 号                                      室
             浙(2017)
                                                     余姚市经     2064
     领越    余姚市不动                  274,114.0
 10.                          -                      济开发区     年9月   工业    是
     智能      产权第                        0
                                                     滨海新城     1日
             0027024 号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1)上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或子公司通过自建、购买、吸收合并、
司法拍卖、出让和分立等方式取得。
     (2)发行人已签署协议将权属证书编号为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

                                       3-3-1-39
0013340 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余姚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相
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已进行预告登记。
       10.1.2 境外土地
       根据 DornbachGmbh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叶欧洲拥有下列土地:
                           土地面积                                         是否设定
序号        所有权人                                     坐落
                           (平方米)                                         抵押

 1.         大叶欧洲           7,580          德国萨尔布吕肯 Parkstrae 1a      无

       根据 DornbachGmbh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大叶欧洲
取得上述土地系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上存在二幢房屋。
       10.1.3 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1)2018 年 9 月 30 日,领越智能与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
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余
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 28 号的房屋出租给领越智能,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
10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9 日。
       (2)2018 年 6 月 22 日,大叶北美与 STOCKBRIDGE 77 CORPORATE PARK,
LLC 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STOCKBRIDGE 77 CORPORATE PARK,
LLC 将位于 3400St. Vardell Lane, Charlotte, North Carolina 的房屋出租给大叶北
美,租赁房屋面积为 6,150 平方英尺,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3)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与宁波鸿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宁波鸿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余姚市锦凤路28号的厂
房10,000平方米、钢棚2,500平方米、宿舍10间,租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

       10.2 知识产权

       10.2.1   商标
       10.2.1.1 境内商标证书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


                                        3-3-1-40
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如下:
 序
      所有权人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至
 号



1.     发行人                第 8529100 号   第7类      2021 年 10 月 13 日




2.     发行人                第 8529284 号   第 12 类   2021 年 10 月 13 日




3.     发行人                第 5563455 号   第 12 类   2029 年 6 月 20 日




4.     发行人                第 5563453 号   第7类      2029 年 6 月 27 日



5.     发行人                第 898851 号    第7类      2026 年 11 月 13 日



6.     发行人               第 20971048 号   第7类      2027 年 10 月 6 日




7.     发行人               第 19883180 号   第7类       2027 年 9 月 6 日




8.     发行人               第 20970909 号   第7类      2027 年 10 月 6 日




9.     发行人               第 20970980 号   第7类      2027 年 12 月 6 日




10.    发行人               第 20355701 号   第7类      2027 年 10 月 13 日




                                3-3-1-41
11.      发行人                    第 20355702 号         第7类    2027 年 10 月 13 日




12.      发行人                    第 23189325 号         第7类     2028 年 7 月 27 日




13.      发行人                    第 25811036 号         第7类     2028 年 11 月 6 日




14.      发行人                    第 25812002 号         第7类     2028 年 11 月 6 日




 15.     发行人                    第 19883181 号         第7类     2028 年 6 月 6 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商标系通过申请和受让的方式取得。
       10.2.1.2 境外商标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境外商标如下:
 序
         权属     注册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地      有效期限至
 号


1.      发行人                 第 1282140 号      第7类   马德里   2025 年 11 月 24 日




2.      发行人                第 016482598 号     第7类    欧盟    2027 年 3 月 20 日



3.      发行人                 第 1781994 号      第7类   墨西哥   2027 年 3 月 23 日



4.      发行人               第 2017/35397 号     第7类   土耳其   2027 年 4 月 18 日


                             第 4/2017/00501149
5.      发行人                                  第7类     菲律宾    2027 年 6 月 8 日
                                     号



                                       3-3-1-42
6.     发行人                   第 646411 号       第7类     俄罗斯   2027 年 3 月 20 日


7.     发行人                   第 659306 号       第7类     俄罗斯   2027 年 8 月 22 日


8.     发行人                   第 348910 号       第7类      埃及    2027 年 3 月 20 日


9.     发行人                  第 912452269 号     第7类      巴西    2028 年 8 月 28 日


10.    发行人                   第 5566617 号      第7类      美国    2028 年 9 月 18 日


11.    发行人                 第 2017060043 号     第 7 类 马来西亚   2027 年 6 月 2 日


12.    发行人                   第 5522771 号      第7类      美国    2028 年 7 月 24 日


13.    发行人                   第 1015308 号      第7类     加拿大   2034 年 2 月 17 日


14.    发行人                 第 2017/07235 号     第7类      南非    2027 年 3 月 15 日


15.    发行人                   第 285400 号       第7类      伊朗    2027 年 7 月 4 日

                                                   第 7、8
16.                            第 015240211 号                欧盟    2026 年 3 月 18 日
                                                      类
                                                   第 7、8
17.                             第 5393646 号                 美国    2027 年 2 月 2 日
                                                      类
      大叶欧洲
                                                   第 7、8
18.                            第 017014961 号                欧盟    2027 年 7 月 21 日
                                                      类

                                                   第 7、8
19.                           第 IR01355677 号               马德里   2027 年 2 月 2 日
                                                      类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上述商标系通过申请的方式取得;
      ( 2 ) 大 叶 北 美 在 美 国 已 完 成 了 一 项 商 标 的 注 册 , 商 标 为 “ GREEN
MACHINE”,申请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未提
交使用证据,大叶北美尚未取得上述商标的权属证书。
      10.2.2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10.2.2.1 境内专利证书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证书如下:


                                        3-3-1-43
序    专利                                                             专利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日期
               有活动受电极和微动放电极的                              发明
1.    发行人                                     ZL 2010 1 0222445.6          20100701
                   内燃机用点火装置                                    专利
               环保型带假脚防护和消声槽的                              发明
2.    发行人                                     ZL 2010 1 0169476.X          20100427
                    推骑两用割草机                                     专利
               有多侧面和多个间隙的汽油发                              发明
3.    发行人                                     ZL 2010 1 0215935.3          20100624
                     动机用火花塞                                      专利
                                                                       发明
4.    发行人     有五腔含尖劈的消声器            ZL 2010 1 0155015.7          20100330
                                                                       专利
               内燃机函数波燃烧室及与点火                              发明
5.    发行人                                     ZL 2010 1 0245241.4          20100730
                      装置的搭配                                       专利
                                                                       发明
6.    发行人   无刀座的草坪割草机用割草刀        ZL 2010 1 0227439.X          20100709
                                                                       专利
                                                                       发明
7.    发行人    草坪割草机用多齿割草刀           ZL 2010 1 0232550.8          20100715
                                                                       专利
               有散热翅和弯电极的汽油发动                              发明
8.    发行人                                     ZL 2010 1 0215942.3          20100623
                       机火花塞                                        专利
               草坪割草机用汽油发动机点燃                              发明
9.    发行人                                     ZL 2010 1 0263436.1          20100822
                      及润滑改进                                       专利
               一种具有内感抗及高压联接器                              发明
10.   发行人                                     ZL 2010 1 0210679.9          20100619
                  的汽油发动机火花塞                                   专利
                                                                       发明
11.   发行人    一种低振动打草机的改进           ZL 2011 1 0128112.1          20110513
                                                                       专利
               有安全电路保护措施的骑乘割                              发明
12.   发行人                                     ZL 2011 1 0256204.8          20110823
                         草机                                          专利
                                                                       发明
13.   发行人      串激电机电动割草机             ZL 2011 1 0230393.1          20110809
                                                                       专利
                                                                       发明
14.   发行人   一种有多种安全措施的旋耕机        ZL 2011 1 0429945.1          20111215
                                                                       专利
               有降噪措施及液压无级变速的                              发明
15.   发行人                                     ZL 2011 1 0175601.2          20110623
                      骑乘割草机                                       专利
               有触媒消声管及旋涡喷嘴和二                              发明
16.   发行人                                     ZL 2011 1 0440104.0          20111207
               冲多扫气口汽油机的割灌机                                专利
                                                                       发明
17.   发行人    改进的刀片自离合割草机           ZL 2011 1 0198503.0          20110707
                                                                       专利
               草坪机用内锥套离合的摆线齿                              发明
18.   发行人                                     ZL 2011 1 0029041.X          20110125
                  准双曲面齿轮减速器                                   专利
                                                                       发明
19.   发行人   函数波刀片自离合骑乘割草机        ZL 2011 1 0203847.6          20110712
                                                                       专利
                                                                       发明
20.   发行人   一种低振动树叶吹吸机的改进        ZL 2011 1 0146616.6          20110524
                                                                       专利




                                      3-3-1-44
序    专利                                                            专利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日期
               有防滑链及冰齿雪刷搅龙和传                             发明
21.   发行人                                    ZL 2012 1 0111118.2          20120410
               热汽槽及前排气管的扫雪机                               专利
               旋涡喷嘴发动机直联有高速函                             发明
22.   发行人                                    ZL 2012 1 0035082.4          20120210
               数叶轮及偶旋迷宫的离心泵                               专利
               有底盘防撞保险带函数波盘刹                             发明
23.   发行人                                    ZL 2012 1 0204120.4          20120615
               车器的串激电机电动割草机                               专利
               在活塞裙部加双辅裙边降低碳                             发明
24.   发行人                                    ZL 2012 1 0496098.5          20121122
               氢化合物排放的汽油发动机                               专利
               扫气道口对数微分方程紊流回                             发明
25.   发行人                                    ZL 2012 1 0595750.9          20121218
               窜片降排的二冲汽油发动机                               专利
               单齿盘变多速的有安全操纵及                             发明
26.   发行人                                    ZL 2012 1 0131070.1          20120422
               前辅轮和降噪机体的扫雪机                               专利
               带扫气道口斜楔紊流回窜片降                             发明
27.   发行人                                    ZL 2012 1 0519139.8          20121125
               低排放的二冲程汽油发动机                               专利
               活塞裙部对数微分等角线裙边                             发明
28.   发行人                                    ZL 2012 1 0595749.6          20121218
               紊流回窜降排的汽油发动机                               专利
               通用汽油机化油器阻风门的自                             发明
29.   发行人                                    ZL 2012 1 0314231.0          20120821
                      动控制机构                                      专利
                                                                      发明
30.   发行人        宽幅卧式微耕机              ZL 2013 1 0505457.3          20131016
                                                                      专利
               一种在小型发动机活塞销端同                             发明
31.   发行人                                    ZL 2013 1 0137866.2          20130409
               时安装两 G 型弹性垫的机构                              专利
               带喉口间隙雾化化油器的低排                             发明
32.   发行人                                    ZL 2013 1 0366641.4          20130817
                     放汽油割灌机                                     专利
                                                                      发明
33.   发行人    改进的低排放汽油打草机          ZL 2013 1 0366631.0          20130817
                                                                      专利
               带套环切割器及长压草轮的低                             发明
34.   发行人                                    ZL 2013 1 0366188.7          20130817
                    排放汽油打草机                                    专利
                                                                      发明
35.   发行人     汽油双步轮自走扫雪机           ZL 2013 1 0598100.4          20131116
                                                                      专利
                                                                      发明
36.   发行人   改进的汽油双步轮自走扫雪机       ZL 2013 1 0598069.4          20131116
                                                                      专利
                                                                      发明
37.   发行人   一种改进的宽幅卧式微耕机         ZL 2013 1 0505456.9          20131016
                                                                      专利
                                                                      发明
38.   发行人   带套环切割低排放汽油割灌机       ZL 2013 1 0366189.1          20130817
                                                                      专利
               带喉口间隙雾化化油器的低排                             发明
39.   发行人                                    ZL 2013 1 0366190.4          20130817
                     放汽油打草机                                     专利
               带有刃护盘用导轮配窜垡型犁                             发明
40.   发行人                                    ZL 2013 1 0501205.3          20131016
               消中漏耕的宽幅卧式微耕机                               专利




                                     3-3-1-45
序    专利                                                            专利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日期
               收窄左右箱座的双座的双辅通
                                                                      发明
41.   发行人   气口降低排放的二冲汽油发动       ZL 2013 1 0021205.3          20130105
                                                                      专利
                           机
               一种含立方抛物线减低冲击的                             发明
42.   发行人                                    ZL 2014 1 0298162.8          20140620
                        锂电链锯                                      专利
                                                                      发明
43.   发行人      电动单步轮自走扫雪机          ZL 2014 1 0167765.4          20140416
                                                                      专利
                                                                      发明
44.   发行人   改进的电动单步轮自走扫雪机       ZL 2014 1 0167797.4          20140416
                                                                      专利
               带 LPG 微型燃气罐的发动机驱                            发明
45.   发行人                                    ZL 2014 1 0773622.8          20141204
                动的有防滑及气管的扫雪机                              专利
               改进的带有燃气燃料罐的发动                             发明
46.   发行人                                    ZL 2014 1 0773773.3          20141203
                       机的旋耕机                                     专利
               一种含矩阵尖劈以消声降噪的                             发明
47.   发行人                                    ZL 2014 1 0294864.9          20140620
                        锂电链锯                                      专利
               一种含共轭弓背以自磨锯刃的                             发明
48.   发行人                                    ZL 2014 1 0298181.0          20140620
                        锂电链锯                                      专利
               一种含对数螺线以平稳调节的                             发明
49.   发行人                                    ZL 2014 1 0298137.X          20140620
                        锂电链锯                                      专利
               一种含减振手柄及随动锯架的                             发明
50.   发行人                                    ZL 2014 1 0298199.0          20140620
                        锂电链锯                                      专利
               具增压缩比的左右箱体及函数                             发明
51.   发行人                                    ZL 2015 1 0295650.8          20150527
                富里叶片墙的二冲程发动机                              专利
               具等压力角对数螺线卡线座的                             发明
52.   发行人                                    ZL 2015 1 0660314.9          20151013
                      电机的吹吸机                                    专利
               具双手换握联动杠杆卡锁操作                             发明
53.   发行人                                    ZL 2015 1 0688488.6          20151019
                      手柄的吹吸机                                    专利
               具压力角处处相等对数螺线的                             发明
54.   发行人                                    ZL 2015 1 0568023.7          20150906
                安全门的低振动树叶吹吸机                              专利
               一种有对数螺线凸轮机控有刷                             发明
55.   发行人                                    ZL 2015 1 0503862.0          20150812
                   电机刹停的锂电链锯                                 专利
               一种具等角螺线凸轮电控无刷                             发明
56.   发行人                                    ZL 2015 1 0503906.X          20150812
                   电机刹停的锂电链锯                                 专利
               在扫气通道中加间隙曲轴阀控                             发明
57.   发行人                                    ZL 2015 1 0799377.2          20151116
                预燃扫气的二冲程汽油引擎                              专利
                                                                      发明
58.   发行人     采用拉绳来调控的扫雪机         ZL 2016 1 0353789.8          20160518
                                                                      专利
               便携式具定子连风叶转动而转                             发明
59.   发行人                                    ZL 2017 1 0446401.3          20170608
                子不转的无刷马达的吹叶机                              专利
               行走式具永磁马达定子连风叶                             发明
60.   发行人                                    ZL 2017 1 0446402.8          20170608
                转动及风筒消声器的吹叶机                              专利


                                     3-3-1-46
序    专利                                                             专利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日期
               带组合前风筒吸声消声及后风                              发明
61.   发行人                                     ZL 2017 1 0491440.5          20170616
                  筒多管消声的吹叶机                                   专利
               含多个通孔的隔离墙的左箱体                              发明
62.   发行人                                     ZL 2016 1 0834442.5          20160905
               以辅助扫气的二冲程发动机                                专利
               具前万向轮与半边导向槽配合                              发明
63.   发行人                                     ZL 2017 1 0451367.9          20170612
               扩大割草面积的智能割草机                                专利
               具锂电池驱动马达环周并列滤                              发明
64.   发行人                                     ZL 2017 1 0491439.2          20170616
                  波消声风管的吹叶机                                   专利
               具左扇门板和右扇门板及抽缩                              发明
65.   发行人                                     ZL 2017 1 0513405.9          20170622
                 侧排草盖的草坪割草机                                  专利
               汽油发动机火花塞用内感抗及                              实用
66.   发行人                                     ZL 2010 2 0233713.X          20100619
                   外分度高压联接器                                    新型
                                                                       实用
67.   发行人       低振动树叶吹吸机              ZL 2011 2 0176549.8          20110524
                                                                       新型
                                                                       实用
68.   发行人          骑乘割草机                 ZL 2011 2 0223571.3          20110623
                                                                       新型
                                                                       实用
69.   发行人         低振动打草机                ZL 2011 2 0157419.X          20110513
                                                                       新型
                                                                       实用
70.   发行人      电动割草机刹车结构             ZL 2012 2 0258218.3          20120529
                                                                       新型
               通用汽油机化油器阻风门的自                              实用
71.   发行人                                     ZL 2012 2 0423111.X          20120821
                      动控制机构                                       新型
               有离心碰珠的刹车机构的草坪                              实用
72.   发行人                                     ZL 2016 2 0831603.0          20160725
                        割草机                                         新型
               割草机用自动锁住操纵杆及用                              实用
73.   发行人                                     ZL 2016 2 0618487.4          20160615
                  按钮开锁的安全装置                                   新型
               无张紧轮普通皮带驱斜置同向                              实用
74.   发行人                                     ZL 2016 2 1396504.0          20161208
               双割草刀双排草宽幅割草机                                新型
               电动机驱偏滚柱锥柱塞具氟注                              实用
75.   发行人                                     ZL 2016 2 1306562.X          20161124
               塑铝青铜圈对数阀的喷雾泵                                新型
               具自动充电销插入及拔出接触                              实用
76.   发行人                                     ZL 2017 2 0245098.6          20170308
               片的充电组件的智能割草机                                新型
                                                                       实用
77.   发行人   一种九槽八极的永磁无刷电机        ZL 2018 2 0605889.X          20180420
                                                                       新型
                                                                       实用
78.   发行人       一种自动工作系统              ZL 2019 2 0167191.9          20190130
                                                                       新型
                                                                       实用
79.   发行人        一种智能割草机               ZL 2019 2 0162755.X          20190130
                                                                       新型
                                                                       实用
80.   发行人        一种智能割草机               ZL 2019 2 0190167.7          20190211
                                                                       新型




                                      3-3-1-47
序     专利                                                              专利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日期
                                                                         外观
81.    发行人      骑乘式割草机(DY40)             ZL 2011 3 0162526.7          20110531
                                                                         设计
                                                                         外观
82.    发行人     割草机割草刀测试检具             ZL 2013 3 0192749.7          20130514
                                                                         设计
                                                                         外观
83.    发行人   有转芯放电盆的电极的火花塞         ZL 2013 3 0190924.9          20130511
                                                                         设计
                                                                         外观
84.    发行人     有微调放电极的火花塞             ZL 2013 3 0190956.9          20130511
                                                                         设计
                                                                         外观
85.    发行人      小型发动机上部外壳              ZL 2013 3 0192826.9          20130514
                                                                         设计
                有开缝线放电盆的电极的火花                               外观
86.    发行人                                      ZL 2013 3 0190811.9          20130511
                           塞                                            设计
                                                                         外观
87.    发行人      打草机用打草头的壳              ZL 2013 3 0200505.9          20130517
                                                                         设计
                                                                         外观
88.    发行人        快接双通(8904J)              ZL 2013 3 0190881.4          20130511
                                                                         设计
                                                                         外观
89.    发行人            割草机                    ZL 2013 3 0192828.8          20130514
                                                                         设计
                                                                         外观
90.    发行人        无刀座的割草机                ZL 2013 3 0192747.8          20130514
                                                                         设计
                                                                         外观
91.    发行人          树叶吹吸机                  ZL 2013 3 0192809.5          20130514
                                                                         设计
                                                                         外观
92.    发行人          多齿割草刀                  ZL 2013 3 0192750.X          20130514
                                                                         设计
                                                                         外观
93.    发行人     仿三角形轮壳的行走轮             ZL 2016 3 0201115.7          20160518
                                                                         设计
                                                                         外观
94.    发行人     割草机(DYM1074A)               ZL 2016 3 0116379.2          20160405
                                                                         设计
                                                                         外观
95.    发行人           锂电池盒                   ZL 2016 3 0116328.X          20160405
                                                                         设计
                                                                         外观
96.    发行人     割草机轮(DYM1072)              ZL 2016 3 0116380.5          20160405
                                                                         设计
                                                                         外观
97.    发行人          锂电扫雪机                  ZL 2016 3 0116463.4          20160405
                                                                         设计
                                                                         外观
98.    发行人       轮子(DYM1679)                ZL 2016 3 0116891.7          20160405
                                                                         设计
                                                                         外观
99.    发行人       轮子(DYM1676)                ZL 2016 3 0116329.4          20160405
                                                                         设计
                                                                         外观
100.   发行人       轮子(DYM1766)                ZL 2016 3 0116461.5          20160405
                                                                         设计




                                        3-3-1-48
序       专利                                                             专利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日期
                                                                          外观
101.    发行人        轮子(DYM1760)               ZL 2016 3 0116330.7          20160405
                                                                          设计
                                                                          外观
102.    发行人     锂电池充电器盒(80 伏)          ZL 2017 3 0236459.6          20170531
                                                                          设计
                                                                          外观
103.    发行人    智能割草机(DYM200500)           ZL 2019 3 0025199.7          20190107
                                                                          设计
                                                                          外观
104.    发行人    智能割草机(DYM200800)           ZL 2019 3 0025200.6          20190107
                                                                          设计
                                                                          外观
105.    发行人    智能割草机(DYM200600)           ZL 2019 3 0025341.8          20190107
                                                                          设计
                                                                          外观
106.    发行人    智能割草机(DYM200900)           ZL 2019 3 0025342.2          20190107
                                                                          设计
                                                                          外观
107.    发行人       智能割草机充电基座             ZL 2019 3 0025343.7          20190107
                                                                          设计
                                                                          实用
108.   领越智能    一种园艺用割草电动工具           ZL 2018 2 1037694.6          20180703
                                                                          新型
                                                                          实用
109.   领越智能    一种园艺用割草电动工具           ZL 2018 2 1042862.0          20180703
                                                                          新型
                  一种连接装置及搭载该装置的                              实用
110.   领越智能                                     ZL 2018 2 1048123.2          20180703
                     园艺用割草电动工具                                   新型
                                                                          外观
111.   领越智能        电动工具用电机               ZL 2018 3 0352376.8          20180703
                                                                          设计
                                                                          外观
112.   领越智能        电机用连接端子               ZL 2018 3 0352377.2          20180703
                                                                          设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系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申请方式取得。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下表所列的境内
专利证书,但该等专利已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序       专利                                                             专利    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权人                                                             类型    日期
                                                                          实用
1.      发行人    草坪割草机集草袋塑料挂钩片        ZL 2010 2 0002730.2          20100117
                                                                          新型
                                                                          实用
2.      发行人    草坪割草机离合减速器拨叉          ZL 2010 2 0002611.7          20100108
                                                                          新型
                                                                          实用
3.      发行人        草坪割草机工具盒              ZL 2010 2 0002610.2          20100108
                                                                          新型
                  草坪割草机离合齿轮减速器单                              实用
4.      发行人                                      ZL 2010 2 0001954.1          20100112
                          边拨滑套                                        新型
                  有假脚防护和消声槽的推骑两                              实用
5.      发行人                                      ZL 2010 2 0186525.6          20100428
                          用割草机                                        新型



                                         3-3-1-49
       10.2.2.2    境外专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证书如下:
序                                                                             专利     申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国家
号                                                                             类型     日期
                                                                               外观
1.       发行人           Lawn mowers                001696816-0001     欧盟          20100419
                                                                               设计
                                                                               外观
2.       发行人          Robotic mowers              006089009-0002     欧盟          20190128
                                                                               设计
                                                                               外观
3.       发行人          Robotic mowers              006089009-0003     欧盟          20190128
                                                                               设计
                                                                               外观
4.       发行人          Robotic mowers              006089009-0004     欧盟          20190128
                                                                               设计
                                                                               外观
5.       发行人          Robotic mowers              006089009-0001     欧盟          20190128
                                                                               设计
                      Accumulator charging                                     外观
6.       发行人                                      006089017-0001     欧盟          20190128
                            apparatus                                          设计
                     grass-discharing-passage
                        stirring and cutting
7.       发行人                                      US 10172283 B1     美国   发明   20190108
                    mechanism for rear shaft at
                      bottom of lawn mower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系发行人通过申请方式取得。

       10.3 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为通用设备、专
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原值为
11,013,308.00 元的通用设备、88,905,702.19 元的专用设备、8,288,440.14 元的运
输工具和 4,093,525.53 元的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资产主要通过购买的方式取
得。

       10.4 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履行及正
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如下:
序                                       最高担保
        抵押权人       合同编号                                    抵押物             担保期间
号                                       额(万元)




                                               3-3-1-50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中国农业银                                第 0013327 号、浙(2017)
                  82100620170000                                         2017.3.13-
1.   行余姚市支                    20,030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 0013330
                       463                                               2022.3.12
         行                                    号、浙(2017)余姚市不动
                                                   产权第 0013328 号
                                                   余房权证城区字第
                                               A1317731 号、余房权证城
     中国农业银                                                            2014.11.13
                  82100620140005               区字第 A1302015 号、余房
2.   行余姚市支                    18,300                                  -2017.11.1
                       290                       权证城区字第 A1301989
         行                                                                    3
                                                 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
                                                       A1317732 号
     中国农业银
                  82100620180000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2018.1.14-
3.   行余姚市支                    6,900
                       181                           第 0013334 号         2023.1.13
         行
     中国农业银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行余姚市支                                第 0013327 号、(2018)余
                  82100620180001                                           2018.5.28-
4.       行                        19,997        姚市不动产权第 0019225
                       157                                                 2023.5.27
                                               号、(2017)余姚市不动产
                                                     权第 0013328 号
     中国农业银
                  82100620170000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2017.3.13-
5.   行余姚市支                     729
                       464                           第 0013327 号         2022.3.12
         行
     中国农业银
                  82100620180002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2018.11.27
6.   行余姚市支                     4,586
                       187                           第 0013327 号          -2023.9.3
         行
     中国农业银
                  82100620180002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2018.11.27
7.   行余姚市支                     9,090
                       188                           第 0013328 号          -2023.9.3
         行
     中国农业银
                  82100620180002               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    2018.11.27
8.   行余姚市支                     7,100
                       190                           第 0019225 号          -2023.9.3
         行
     中国农业银
                  82100620180002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2018.11.27
9.   行余姚市支                     6,800
                       191                           第 0013334 号          -2023.9.3
         行
    中国农业银
                  82100620180002               浙(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    2018.11.27
10. 行余姚市支                      726
                       192                           第 0013337 号          -2023.9.3
        行
    中国农业银                                                             2018.11.27
                  82100620180002               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
11. 行余姚市支                      7,500                                  -2021.10.3
                       193                           第 0027024 号
        行                                                                     0

     10.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验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交易合同、价款

                                    3-3-1-51
支付凭证等资料,和境外律师为发行人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实地调查了有
关财产的使用和控制情况,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查证核实了有关财产的权属及状
态,并向资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书面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 权,并已依法取得上

述财产的权属证书;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本章节已披露用于抵押的资产和转让的资
产外,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
权利瑕疵或限制。
    (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形式合法有效,目前,相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11.2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11.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
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11.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部分。

    11.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
信用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
走访,对发行人的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就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签署的重大合同取得了境外客户注册地律师事务所就相关
合同合法合规性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外客户注册地

                                 3-3-1-52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2) 发行人签署上述重大合同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
同均已履行了相应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3) 发行人是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的法
律风险;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
事项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5)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6) 除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部分披露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7)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吸收合并的相关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正
文第七部分。

    12.2 最近三年股权收购、转让行为

    (1)2018 年收购领越智能的股权

    12.3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分立、减少注
册资本的情况。

    12.4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2.5 查验与结论



                               3-3-1-53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
的重大资产变化相关资料,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吸收合并的决议、合同等法
律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计划的书面确认。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 发行人的股权收购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3) 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4) 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等
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6年12月16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大叶
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16年12月27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2   近三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共修改公司章程10次,历次章程的修改均
取得股东(大)会的审批并在主管部门备案。

    13.3   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发行人根据《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发行

                                 3-3-1-54
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应的会议决策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草案)》文件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及《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

    14.2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4.2.1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14.2.2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发
行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14.2.3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
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和更换;目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14.2.4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


                                 3-3-1-55
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14.2.5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中由股东提名之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
长;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和第三次会议聘任了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改选了财务负责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14.3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授权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办法》
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14.4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内部审计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4.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均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14.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14.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全套文件,查
阅了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文件,出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会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
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


                                   3-3-1-56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1人,副总
经理3人,财务负责人1人,董事会秘书1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叶晓波                      董事长、总经理
             2            徐来根                           董事

 董          3        ANGELICA PG HU                  董事、副总经理
             4             何烽                            董事
 事
             5             刘云                         独立董事
             6            涂必胜                        独立董事
             7             贾滨                         独立董事
             1            舒亚波                        监事会主席
 监
             2            余珍金                           监事
 事
             3            祝莉琴                       职工代表监事
 高
             1            朱典悝                        副总经理
 级
 管
             2             吴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
 人
             3            黄国永                        财务负责人
 员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2       近二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3-3-1-57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的变化符合有
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二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5.3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的要求。
    经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选举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上述人员的简历及书面确认文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网络
查询。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
       (3) 最近二年(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发行人的董事未发生
变化,除吕小萍退休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3-1-5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6.1 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所执行的税收政策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享受的税(费)减免和返还的优惠政策均已得
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

       16.3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均取得相关政府部
门的批准。

       16.4 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局余姚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 月 8 日期间,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未发现发行人有税收违法违章事
项。

    1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财政补助文件及收款凭证,就发
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情况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就发
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查阅了《审
计报告》和《税务鉴证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3) 根据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4) 发行人对税收政策不存在依赖,税收政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

                                   3-3-1-59
税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1     环境保护

    17.1.1   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
公司所处行业归类为机械化农业及园艺具制造(C3572)。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公司细分行业为园林机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重污染行
业范围。
    17.1.2   环保相关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发行人拥有的《浙江省
排污许可证》(浙 BB2014B0239)、《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浙余建排
字第 3869 号)等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17.1.3   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17.1.3.1 年产 90 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
    2018 年 5 月 24 日,余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余环建(2018)135 号《环
保部门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17.1.4   环保相关合法合规证明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17.1.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相关项目建设的环评批复文件、第三方为发行人
出具的环境报告书,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6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

    17.2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2.1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余姚市市场监督监督局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以来
没有被前述机关处罚的情形。
    17.2.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
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或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 90
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

    18.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

    2018 年 4 月 28 日,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年产 90 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
产项目”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
    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该项目实施主体为领越
智能,总投资金额为 58,495.89 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额为 34,742.46 万元,设
备购置费为 17,314.1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 100.00 万元,预备费为 1,546.70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 4,774.58 万元。

    18.3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3-3-1-61
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领越智能,实施主体已取得募集资金投
资实施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18.4   募集资金存储制度

    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发行人之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8.5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技
术转让。

    18.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相关审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七部分详细披露该部分内容。

    18.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简历及技术研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证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
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席了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未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拟将该等
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6)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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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业务发展
目标有关的内容,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等进行了访谈。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
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
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如下尚
未了结的诉讼:

    2019 年 2 月,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发行人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发行人申报出口的割草机产品涉嫌侵权,请求:①
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权;②判令发行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专门由于制造侵权产
品的模具;③判令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 150 万元。该案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号为(2019)浙 02 民初 223 号。
    2019 年 11 月 1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19)浙 02
民初 223 号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苏州宝时得
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保障合法权益,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1)发行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涉案专利的无效申请;(2)聘请专业机构
对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分析,并积极准备应诉材料;(3)公司已采用新的技
术方案替代,不会影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晓波、ANGELICA PG HU 承诺,如果公司因执
行上述专利诉讼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上
                                 3-3-1-63
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公司因上述诉讼纠纷而产生
的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以保证不因上述费用致使公司和公司未
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诉讼对本次公开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20.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0.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出具的书面确认,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查阅了发行人诉讼的相关文件、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目前的专利诉讼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除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诉讼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
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所参
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
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
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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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2.1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和摘牌事项

    22.1.1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
    2017年1月24日,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
票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宁
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年2月22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甬股交函(2017)
023号的《关于同意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
挂牌的函》,同意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优选板挂牌,企业简称“大
叶股份”,挂牌代码为700036。
    22.1.2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摘牌
    2018年3月6日,发行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
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的议案》。
    2018年3月15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甬股交函(2018)
148号的《关于同意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
牌的函》,同意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优选板终止挂牌。
    根据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挂牌期间,未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于宁波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挂牌期间内未受到处罚。



二十三、 结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
关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3-3-1-65
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章页)




                               3-3-1-66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TCYJS2020H1519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
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沈海强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程   慧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杨    婕




                                             签署: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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