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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叶股份: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1-11-16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浙江余姚市南雷南路 298 号合力大厦北楼 16 楼 315400

    电话:0574 6272 4297 传真:0574 6271 9499

            http://www. yangminglf.com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大叶
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58 号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112,240,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15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共计
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中:
议案 1、2、3、4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2 需对中小投资者
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议案 1、2、3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向
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敏



    签署:




                                              承办律师:邹杨敏



                                              签署:




                                              承办律师:蹇莉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