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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叶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8-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2H1148 号


致: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编号为 TCYJS2022H0210 号的《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 法 律 意 见 书 》”) 和 编 号 为

TCLG2022H0285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

     2022 年 7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编号为“审核函〔2022〕

020151 号”的《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和说明等相关内容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一、(问题 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9,903.12 万元,拟用于年

产 6 万台骑乘式割草机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年产 22 万台新能源园林

机械产品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项目一建

成后将形成年产汽油类骑乘式割草机 6 万台的生产能力,骑乘式割草机为公司

近年来根据客户需求新开发的产品,已于 2022 年 6 月定型生产,并将于 2022

年 7 月出货销售;项目二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 22 万台的生产

能力,为高功率规格的锂电产品。根据公司效益测算情况,项目一达产后毛利

率预计为 25.22%,项目二达产后毛利率预计为 22.75%,高于公司现有业务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文件。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骑乘式割草机产品目前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

需要取得客户相关认证资质;(2)项目二拟投产的产品和公司现有产品及前次

募投项目在规格型号、功能、技术、目标客户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和联系,是否

涉及新产品、新技术,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3)结合募投产品的市场空

间和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技术优势、目前公司产能利用情

况、公司前次募投及同类产品建设项目已新增产能情况、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

同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较

大产能闲置的风险;(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测算单价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次募

投项目相关效益指标高于报告期内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项目的原因及合

理性说明本次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5)在前次募投项目取得环评批复的

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无需获取环评批复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本次募投项目实

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是否已取得;(6)募投项目目前进展、已投

资金额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新增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

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对(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在前次募投项目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无需获取环评批复

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是否已

取得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获取环评批复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

    1.1.1 年产 6 万台骑乘式割草机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骑乘式割草机项目”)

    2018 年 5 月 24 日,余姚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余环建﹝2018﹞135 号”

的《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同意领越智能实施“年产 90 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

目”(以下简称“首发募投”)。

    根据首发募投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首发募投的

建设内容为“在既有土地上……购置冲床、注塑机、装配线等设备。项目建成投

产后,可年产 90 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产工艺:塑料件+五金件(自制+外协)

——装配——检验——成品”。根据骑乘式割草机项目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赋码)信息表》,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在既有土地上……购置自动车架

生产线、自动割草盘生产线、注塑机、总装环形线等设备。项目建成投产后,可

年产 6 万台骑乘式割草机产品……生产工艺:塑料件五金件(自制外协)——装

配——检验——成品”。

    结合首发募投以及骑乘式割草机项目各自的建设内容,骑乘式割草机项目中

所涉“骑乘式割草机”属于首发募投中“园林机械产品”中的细分类别,骑乘式

割草机项目的最终产成品较首发募投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此外,首发募投经审

批、备案的具体生产工艺与骑乘式割草机项目经备案的生产工艺亦未发生重大变

化。

    2022 年 5 月 25 日,领越智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情况说明》,骑乘式

割草机项目建设用地为经首发募投《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结论为环保方面可行

的地点和面积范围内,所生产产品亦为园林机械产品,生产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

项目需购置的新增设备(含环境保护设施)为首发募投指标范围中的设备,产能

数量未发生较大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故无需重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无需环保部门重新进行相关审批。

    上述《情况说明》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确认。本所律师亦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相关人员进行了实地访谈,相关人员

就前述《情况说明》中所载事项予以了确认。

    鉴于首发募投已经取得了《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且骑乘式割草机项目相较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首发募投无论在生产产品还是在生产工艺、项目需购置新增设备、产能数量规模

方面均无重大变更,结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对前述《情况说明》所做的

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与该局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骑乘式割草机项目

无需获取环评批复具有合理依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2 年产 22 万台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产品项

目”)

    根据新能源产品项目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该项

目的建设内容为“在既有土地上……购置 AGV 智能设备、总装生产线等设备。

可年产 22 万台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生产工艺:五金件(外协)、注

塑件(外协)——成品——检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规定,“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中的“70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7”项下,“有

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

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仅分割、

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新能

源产品项目的五金件及注塑件均为外协工序,项目实施主体鸿越智能仅负责分

割、焊接、组装,因此新能源产品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022 年 5 月 25 日,鸿越智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情况说明》,新能源

产品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中的“70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7”,其中仅分

割、焊接、组装的为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故该项目不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备案,无需经环保部门

进行相关审批。

    上述《情况说明》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确认。本所律师亦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相关人员进行了实地访谈,相关人员

就前述《情况说明》中所载事项予以了确认。

    鉴于新能源产品项目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工序,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规定的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生产建设项目,结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对前述《情况说明》所做的确

认以及本所律师与该局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新能源产品项目无需

获取环评批复具有合理依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拟将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中的 14,8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项

目不涉及具体生产建设活动,无需获取环评批复。

    1.2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已经取得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骑乘式割草机项目以及新能源产品项目均已

经于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完成项目备案。

    骑乘式割草机项目的实施主体领越智能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

号“91330281MA2AFABA07001Y”,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24 日。

    新能源产品项目的实施主体鸿越智能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

“91330281MA2GRF839U001X”,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26 日。

    结合前述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确认的《情况说明》,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已经取得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

    1.3 查验与结论

    就前述回复,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首发募投的《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以及《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赋码)信息表》。

    2、查阅了骑乘式割草机项目以及新能源产品项目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赋码)信息表》。

    3、查阅了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确认的《情况说明》,并与该局相

关人员进行了实地访谈。

    4、查阅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就新能源

产品项目所需履行的程序进行了检索。

    5、核查了领越智能、鸿越智能是否已经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无需获取环评批复具有合理依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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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已经取得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



      二、(问题 4)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为 816.11 万元,其

他流动资产为 4,903.79 万元,公司共有 9 家控股子公司和 1 家分公司,无参股

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

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

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

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

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

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1.1.1 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具体内容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城
                         全国人民代表大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市房地产管理法
                         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
(2019 年修正)
                                          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城市房 地产 开发经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
                            国务院
营 管 理 条 例 ( 2020                    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具体内容

年 11 月修订)                            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

                                          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 开发 企业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质 管 理 规 定 ( 2022
                               部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年 3 月修改)

      1.1.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于境内共拥有全资子公司 2 家,分公司 1 家,

不存在参股公司。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

均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持有房     是否实际从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业     事房地产相

                                                                    务资质         关业务

                园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具、

                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电子元器件、汽油机

                及模具的制造、加工、测试。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

  发行人        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        否              否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智能环保装置的研发、制造、加工;园林机械及配

                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具、清洁设备、

                电器配件、电机、电子元器件、汽油机及模具的制
 领越智能                                                             否              否
                造、加工、测试、研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

                术除外。

                智能设备的研发;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自有房
 鸿越智能                                                             否              否
                屋租赁。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持有房    是否实际从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业    事房地产相

                                                                务资质         关业务

              园林机械及配件、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具、

苏州分公司    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电子元器件、汽油机        否              否

              及模具的测试。

    1.1.3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于境外共拥有全资子公司 4 家,孙公司 3 家,

不存在参股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孙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及房地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产相关业务

                各类货物的国际贸易,主要包括园林工具与机床及相应配件、

  大叶欧洲      耕作农具与动力工具及其他汽油动力产品的国际贸易(属于须           否

                许可业务范围、属于危险禁止设备的除外)

  大叶香港      投资控股业务及园林设备销售业务                                   否

  大叶北美      园林设备研发、制造、批发                                         否

 大叶新加坡     控股公司,没有运行其他商业活动                                   否

  Runbo Int     控股公司,没有运行其他商业活动                                   否

  Goodtex                                                                        否
                控股公司,没有运行其他商业活动
  Singapore

  大叶泰国      从事园林机械及相关机械的生产活动                                 否


    除前述公司外,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美国通过大

叶香港设立全资孙公司 MOWOX AMERICAN INC.。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收到的该孙公司相关资料并经其说明,其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未来拟从事园林机

械产品销售业务,故该孙公司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1.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分公司未持有住宅用地,且其持有的商服

用地及商业房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办公”的不动产

  情况如下:



           权属证书编     建筑面    土地使用                      取得方式及        开发使用计划和安
权利人                                                坐落
               号        积(㎡)     面积                               背景               排

          苏(2018)苏                                            该等不动产均      该等不动产主要用
                                               苏州工业园区
           州工业园区                                             系发行人自中      于苏州分公司办
发行人                    163.45      7.67     月亮湾路 15 号
           不动产权第                                             新苏州工业园      公、研发、会议及
                                                   1 幢 1709 室
           0052782 号                                             区开发集团股      商业接待,截至本

          苏(2018)苏                                            份有限公司处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苏州工业园区
           州工业园区                                             直接购买取        具日,该等不动产
发行人                    163.45      7.67     月亮湾路 15 号
           不动产权第                                             得,购买该等      不存在对外出租的
                                                   1 幢 1710 室
           0052781 号                                             资产的背景原      情形,且根据发行

          苏(2018)苏                                            因系为满足苏      人的确认,其未来
                                               苏州工业园区
           州工业园区                                             州分公司日常      亦不存在将该等资
发行人                    242.84     11.40     月亮湾路 15 号
           不动产权第                                             经营活动需        产对外出租、出售
                                                   1 幢 1711 室
           0052780 号                                             要。              的安排。

         1.2.2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投向房地产业务

         2022 年 7 月,发行人出具声明与承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孙公司、分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分公

  司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方式使得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规定;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及相关公司的注册资料,核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

    3、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取得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

    4、查阅了发行人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核查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收入或相关经营计划;

    5、查阅了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查阅了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

明;

    7、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出让合同,向发行人了解取得商服

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方式和背景;

    8、取得了发行人就相关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出具的书面确认,就报告期内

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分公司未持有住宅用地。发行人虽持有前

述已披露之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但该等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系为发行人自身经

营活动所购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曾将该等商服用地及商

业房产对外出租,且其未来亦不存在将该等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对外出租、出售

的安排。发行人持有前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

业务。



       三、(问题 5)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

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

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

露。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

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1.1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截至报告期末)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具体情况及认购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意向

 序号         名称/姓名         与发行人关系        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1.           金大叶              控股股东                     是

  2.           香港谷泰        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3.           香港金德        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4.           德创骏博        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5.           叶晓波           董事长、总经理                  否

  6.       ANGELICA PG HU       董事、副总经理                  否

  7.           徐来根                董事                       否

  8.             何烽                董事                       否

  9.             刘云              独立董事                     否

  10.            贾滨              独立董事                     否

  11.          涂必胜              独立董事                     否

  12.          舒亚波             监事会主席                    否

  13.          余珍金                监事                       否

  14.          祝莉琴              职工监事                     否

  15.            吴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否

  16.          董黎慧             财务负责人                    否

       1.2 对于拟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主体,其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

月内均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根据上表所述,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金大叶、香港谷泰、香港金德以

及德创骏博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该等主体书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面承诺,其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此

前未曾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该等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如下:

    “鉴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方承诺如下:

    1、若本方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存在减持

发行人股票情形,本方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

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方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

持发行人股票情形,本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

购成功则本方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

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

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若本方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该等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如下:

    “鉴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通过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他人账户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人放弃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系真实意思表示,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

述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诺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1.4 查验与结论

    就前述回复,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调取了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期末的股东名册,确认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范围。

    2、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

    3、就拟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主体,取得了其出具的有关在本次可转

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

排的书面承诺函。

    4、就不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人员,取得了其出具的有关不参

与可转债发行认购的相关书面承诺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该等主体在本次

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人此前未曾发行可转

债)的计划或者安排,并已经就前述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且

均已经就前述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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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14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杨   婕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童智毅




                                             签署: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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