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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调
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系基于审慎判断,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调整
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预案
进行相应修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
更新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所作出,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
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釆取填补回
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相应修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计维斌:




       李文贵:




       徐宏: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