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08-1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宁波
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迦南智能”、“公司”)的
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邢剑琛先生、
潘云松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
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定的
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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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邢剑琛先生、潘云松先生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邢剑琛先生
序 是否处于持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号 续督导期间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1 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潘云松先生
序 是否处于持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号 续督导期间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
1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项目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 保荐代表人 否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非
3 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武汉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
4 保荐代表人 否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非
5 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6 保荐代表人 否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7 保荐代表人 是
股票并上市项目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8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9 保荐代表人 否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0 保荐代表人 否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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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三)项目协办人基本情况
罗贻芬女士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金健米业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组成员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邱添敏女士、葛逸汝先生、祁震先生、王涛先生、曾成
先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2 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国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 年 1 月 2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8 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 711 号
董事会秘书:李楠
邮政编码:315300
联系电话:0574-63080571
传真号码:0574-63080569
互联网地址:http://www.nbjianan.com/
电子信箱:ir@nbjnzn.com
经营范围:电能表、电能计量箱、公用事业抄表系统与管理终端、配网自动
化设备、电力通信设备、低压电气设备、电子标签及电子标签阅读器、逆变电源、
交直流电源、储能电源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
咨询服务;嵌入式软件、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研发、销售与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
发电工程设计、施工;电能表检测与校准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工业自动化系统集成;仪表配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制造;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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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器、高低压柜、配电开关控制设备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
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
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立项审核机制
及流程,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立项前的初步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提交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2、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及时将项目重大变化或进展、存在的重大问题
告知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视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进展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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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拟申报项目在提交内核前,需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
根据底稿验收申请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验收及履行书面问核程
序。项目管理部根据上述质量控制程序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内核材料
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查,明确
项目是否符合内核及申报的标准;项目组需对《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出的主要
问题进行回复。对于同意提交内核的项目,项目管理部同时将《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呈交内核会议。
3、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经质量控制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方可提交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接
到内核申请后,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全套申请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合
规性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业务部门项目组。内核管理部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
开时间、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内核小组成员于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
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审议,
就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并通知项目组。项目
组就内核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就特别关注事项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及时
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经内核管理部、公司相关领导审核通过的项目文件方可对外
进行申报。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2019 年 3 月 12 日,东莞证券在东莞召开了内核小组会议,审议迦南智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 12 人,
实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回避表决 0 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迦南智能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及重要事项尽职
调查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迦南智能项目审核情况的报
告。会议集中讨论了业绩增长原因、个人卡代付等问题。
项目组对内核小组集中讨论的问题逐项研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一步补充披露,并对文字表达等细节进行了修
改,同时相应修改了申报材料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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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经讨论,内核小组会议成员一致认为迦南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符合现
行政策和条件,同意推荐迦南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材
料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鉴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创业板注册
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正式实施,2020 年 6 月 14 日,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
审议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
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 12 人,实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符合《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
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该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关注内容。
会议集中讨论了迦南智能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小组以 12 票同意宁波迦南智
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内核
意见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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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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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要求,东莞证券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
信息进行全面自查。东莞证券严格遵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
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及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
检查情况如下: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往来账户科目明细,对各项
目进行详细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异常变动情况。根据往来明细数据,抽查大额凭
证及单据,核实是否存在异常的往来情况;根据获取的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和实
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查阅相关资金划转记录,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异常
账户往来的情况,并对部分流水记录进行抽查;实地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
户与供应商,未发现其他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取得发行人关于不存在
虚构交易的声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
假增长的情形。
(二)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式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
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针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和应付账款进行截止性测
试抽查,以检查是否通过调节收入确认期间在各年度之间调节利润或延期支付成
本费用的情况;取得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明细数据,从地区、客户行业、账龄、
汇款情况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
访谈客户关于账款收取及供应商关于货款支付的情况,以确认是否存在放宽信用
政策换取收入增加或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情况,实地走访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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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
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三)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关联方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函,核查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查看主要关联方银行流水;核对工商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全面核查发行人与其客
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实地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核查是否存在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通过互联网搜索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获取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管理费用明细表和销售费用明细表,
进行主营业务成本结构、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结构分析;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产
品成本、期间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变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
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四)利益相关方报告期最后一年的交易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中介机构关于独立性的说明;核查外部股东
及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介机构、外部股东及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
人进行交易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
形。
(五)体外资金核查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及现金流
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况;查阅报告期银行流水单,核实是否存在与实际
控制人关联的异常账户往来;访谈核查实际控制人原始积累、民间借贷等事项及
其资金用途的情况,获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民银行征
信报告、个人账户流水,核实是否存在与发行人或客户、供应商往来的异常情况,
要求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体外资金收付、任何形
式的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营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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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六)互联网虚假交易
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
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核查发行人的收入、成本的数据分析,确定是否
存在毛利率异常波动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非流动资产的变动情况,核实是否存在
异常增长的情况;抽查研发费用凭证,核实是否已在当期费用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
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的情形。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员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对发行人员工
访谈关于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查阅部分月份的员工工资表,查阅是否存在
异常;对报告期各期的员工工资计提进行凭证抽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
以粉饰业绩的情形。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
加利润,粉饰报表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分析期间费用构成及变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期间费用水平进行比较分析;访谈财务负责人关于期间费用的归集情况;对报告
期内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核实是否存在大额费用跨期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
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存货明细表,获取发行人
对应收账款坏账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分析报告期各年度减值计提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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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情况;抽查主要欠款的相关合同,了解主要欠款单位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记录,估
计坏账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存货构成,抽
查库存商品入账凭证,分析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评
估存货跌价的可能性,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收集整理同行业上市公
司的坏账和存货跌价计提的情况,分析发行人减值计提是否不足;查阅发行人报
告期固定资产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
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形。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
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账,取得报告期外购固
定资产清单,核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复核报告期各期折旧计提金额
的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形。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
况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
抽查报告期后的销售合同,分析期后销售价格与报告期对比是否大幅下降;取得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抽查期后采购合同,了解发行人主要原
材料的价格走势,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期后大幅上涨的情况;访
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后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失真、未
来期间业绩大幅下降、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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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
说明
东莞证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
务”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
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对如下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制定了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约束措施 承诺出具主体
(1)发行前全体股东;
(2)实际控制人;
1 股份锁定的承诺
(3)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间接持股的实际控制人亲属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3)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3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4 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
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
7 关于五险一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8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以上股东;
(2)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
9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措施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2)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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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 (1)发行人;
12
份买回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各方出具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有效。
四、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核查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
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
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进行了核查。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六名法人或合伙企业股东,分别为慈溪
市耀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耀创电子”)、宁波杭州湾新区鼎耀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鼎耀合伙”)、宁波杭州湾新区东恩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东恩合伙”)、宁波杭州湾新区泽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泽锐合伙”)、宁波元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下称“元泽合伙”)和上海平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平常”),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该六名法人或合伙企业股东私募基金备案事项核查如下:
经查阅耀创电子、上海平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财务报表;鼎耀合
伙、东恩合伙、泽锐合伙、元泽合伙的注册资料、合伙协议及财务报表,该六名
股东均系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发行人,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耀创电子、鼎耀合伙、东恩合伙、泽锐合伙、元泽
合伙和上海平常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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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五、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的核查说明
保荐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是否聘请第三
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中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律师事务所: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3、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4、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
限责任公司。除上述中介机构外,迦南智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机构的行为。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除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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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
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
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董事会会议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制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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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会议
2019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
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制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议
案。
发行人律师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雍行律所”)出具《北京雍行
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
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
3-1-2-1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的说明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出具的
中汇会验[2016]4741 号、中汇会验[2017]4299 号及中汇会验[2017]4928 号《验资
报告》,发行人改制设立及之后的历次增资均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股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
2、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发行人设立以来,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人员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3、根据中汇出具的中汇会审[2020]010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总资产为 62,400.58 万元,总负债为 33,910.33 万元,股东权益
为 28,490.26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 2,940.16 万元、5,561.76 万
元和 7,415.04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54.56%;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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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4、根据中汇出具的中汇会审[2020]010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根据中汇出具的中汇会鉴[2020]0103 号《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信息、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雍行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6、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发行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7、发行人与东莞证券签订了本次发行的《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主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
法》第十条规定。
8、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334 万股,
全部为发行新股数量,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9、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年产 350 万台智能电能表及信息采集终端建设项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发行人将严格遵守有关监管部门对
募集资金运用的规定;同时,发行人也制定了《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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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1、本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已就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了声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莞证
券、发行人律师雍行律所、审计机构中汇及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均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声明,符合《证
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迦南有限以经《审计报告》(中
汇会审[2016]4469 号)审定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基础折成
50,000,000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取得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27133274413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自设立以
来,经营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
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等公司治理架构。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
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
制定和修订符合法定程序。发行人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报表等资料,根据中
汇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0]010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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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中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根据中汇出具的中汇会鉴
[2020]010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并由中汇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相关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开户凭证、税务登记资料、三会资料,并访
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财务
报告,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产权权属资料,进行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查
阅了雍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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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取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进行了网络检索、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
规证明,并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规定
根据《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施
行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无需按照规定执行。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为 191246。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施行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无需按照《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科技创新失败风险
智能电表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民生领域,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基础性
工具,在相关产业研发、生产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电力物联网的发展,
新应用场景将不断出现,对智能电表的技术和性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市场
需求,智能电表企业必须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工艺技术水平,不断开发新产
品及集成解决方案。未来如果公司的研发能力不能持续提升,不能通过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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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市场需求,则可能造成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推出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的新
产品,从而会对公司市场份额和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对电力系统行业依赖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箱等系列产品
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电力系统的收入占总
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公司业务发展和电力建设投资规模、发展规划密切相关。
如果未来国家宏观政策、电力产业政策、电网发展规划发生变化导致电力建设投
资规模下降,公司业务发展将受到较大影响。
2、招标量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源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投标。报告期内,招投
标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95.91%、98.27%和 98.59%。公司销售收入与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每年的招标规模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受益于智能电网建设
处于持续投入阶段,电力设备需求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业绩也呈现持续增长态
势,未来如果智能电网投资规模下降,不排除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标量缩减
从而对公司销售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绩增速可能下滑甚至出现业绩下
降的情况。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20 年 1 月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诸多行业均遭受了不同
程度的影响。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执行,公司的生产和销售
环节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国内疫情已趋于缓和,但是部分行
业尚未全部复工复产,如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复工复产仍受一定限制,这可能会影
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标需求,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风险
2017 年度~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 20%,营业收入合计
超过 12 亿元。在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等产品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一定
的市场份额,但是与行业内上市公司相比在规模上仍存在差距。如果公司未来在
产品技术升级、产品质量管理、销售策略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将有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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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0.07%、29.77%和 29.92%。
若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发行后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均经过科学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从建设到达
产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于存在项目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
完全产生效益。如本次公开发行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
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项目市场前景进行了调研和论证,项目实施后预
期财务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但未来客户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产品招标采购意向,公司在拓展新客户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确定因素,从而可能
导致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投产后,产能迅速增加而订单不足以消化新增产能的风
险。
(三)技术风险
1、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电力行业对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设备可靠性、稳定性及售后服务要求
很高。智能电表具有量大、面广、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电网公司对参与投标的
智能电表企业有较高的资质要求。为此,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针对电力设备采购
建立了严格的合格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对供应商的资质情况、设计研发、
生产制造、试验检测、既有业绩、交付及时率、运行合格率等方面进行核实评价。
因供应泉州地区的电能计量箱经抽检发现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不合格,公司
被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暂停电能计量箱中标资格,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
日,中标资格尚未恢复。公司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能计量箱合同
已履行完毕,报告期内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676.42 万元、838.78 万元和 103.59 万
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4%、1.92%和 0.21%,占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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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未来如果公司出现产品质量控制不到位,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可能会失去市
场认可,或者出现失去中标资格的情形,致使中标金额下降,从而可能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智能电表产品的研发生产涉及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自动控
制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多领域技术以及电子装联、计量检测等先进的生产、检测
工艺,对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依赖性,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
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
随着下游市场对智能电表计量精度、功能、技术先进性、运行稳定性、可靠
性、寿命周期等要求不断提高,产品的升级更新依赖公司自主培养的富有项目实
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团队。特别是随着智能电表行业竞争加剧,行业内企业面临
人员流动率高、知识结构更新快、人力成本持续上升的问题。虽然公司与核心技
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若未来发生较大规模的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
技术外泄,将对公司产品的研发进程、技术领先地位及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
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9,515.90 万元、26,140.51 万元和
24,074.90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52.26%、50.04%和 38.58%,占比较高;公
司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 1,448.93 万元、1,789.17 万元和 1,781.30 万
元。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相应增加,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
额相应增加。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的网省公
司,这些公司资金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因客户自身经营不善或财务支付困
难而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未来,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上升,由于应
收账款余额较大,存在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引致的经营风险。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模块、贴片 IC、电阻电容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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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平均分别为 91.37%、
93.53%和 92.68%,原材料价格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未来,若公司
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不利波动,会对公司毛利率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业
绩。
3、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 号)文件,公司于 2012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科发火
[2015]262 号文件及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公司分别于 2015 年、2018 年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报告期内,公司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同期合并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11.96%、9.41%和
9.98%。未来如果公司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季节性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网省公司等,这些客户一
般根据产业政策、预算规模等情况在上年末或本年初公告本年度的采购计划,然
后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和具体的采购数量,收入较多在下半年实现。因此,
公司的销售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变化。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章国耀先生、章恩友先生,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章国耀及章恩友通过耀创电子、鼎耀合伙合计控制迦南智能 75%股权。章国耀现
任公司董事长,章恩友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
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
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
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拟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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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公司须满足相应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须经过
深交所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能否通过交易所的审核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也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发行
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因发行认购不足等情况导致发行中
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四、东莞证券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1、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推动智能电表的发展
智能电表作为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的关键终端设备之一,对于电网打造状态
全面感知、信息高效处理、应用便捷灵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泛在电力物联网拥
有巨大的应用潜力,未来还将继续升级。根据国家电网数据显示,目前国网系统
接入的终端设备超过 5 亿只,国家电网规划预计到 2025 年接入终端设备将超过
10 亿只。到 2030 年,接入的终端设备数量将达到 20 亿只,整个泛在电力物联
网将是接入设备最大的物联网生态圈。
数据来源:国家电网
当前智能电表主要通过低压集抄方式进行计量采集,集中器通过运营商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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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公网回传至电力计量主站系统,以天、小时为频次采集上报用户基本用电数据,
数据以上行为主。未来在现有远程抄表、负荷监测、线损分析、电能质量监测、
停电时间统计、需求侧管理的基础上,将扩展更多新的应用需求,例如支持阶梯
电价等多种电价政策、用户双向互动营销模式、多元互动的增值服务、分布式电
源监测及计量等。
2、国内智能电表市场渗透率已达到较高水平
国内智能电表市场需求主要来自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招标,其中国家电网
统一招标金额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国家电网智能电表历年招投标金额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国家电网招投标金额整理
第一阶段:2009 年至 2014 年,智能电网规划开始实施,国家电网智能电表
招标金额逐年上升,智能电表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第二阶段:2015 年至 2017 年,由于国家电网用户覆盖率的全面提升,智能
电表招标金额逐年下降,至 2017 年跌入谷底,行业进入调整期。根据国家电网
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 2016 年累计实现用户采集 4.1 亿户,采集
覆盖率达到 95%,2017 年累计实现用户采集 4.47 亿户,采集覆盖率达到 99.03%。
国家电网在 2017 年已完成智能电表的全覆盖,致使 2017 年智能电表招标金额减
少,智能电表安装量下降。
第三阶段:2018 年起,行业电表轮换需求增加。智能电表市场经过 2017 年
行业调整后已经平稳回升,2019 年招标金额为 132.18 亿元,同比增长 38.02%。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智能电表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到期需要撤回校验或更换,1 级和 2 级智能电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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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周期为 8 年。从 2016 年开始,运营中的智能电表已经逐步进入更换周期,
2017 年至 2018 年轮换比例较少,2019 年开始,智能电表开始逐渐进入轮换周期
的高峰。
数据来源:电力喵、北极星输配电网
未来国内智能电表需求主要来源于:①国家电网从 2009 年开始安装的智能
电表均已到轮换期,需逐年进行大面积轮换;②新增用户的需求逐年增加,包括
新增城镇住宅的安装需求、新增农村住宅安装需求、新增工业用户需求;③智能
电表新能源领域的应用需求,包括充电桩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等。
未来,随着泛在电力物联网的加速推进、智能电表“IR46 标准”的推出、
国家电网智能电表与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2.0 版本的建设以及智能电表计量自动
化,智能电表的市场份额预计将保持稳定;同时,随着 4G、5G 通信技术的发展
也会拉动智能电表市场的增长。
3、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带来广阔潜在市场
(1)智能电表参与高耗能企业排污处理设备监控
为了解决传统的定期巡检和群众举报难以有效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
进行监管的难题,株洲市从 2017 年末开始建设“互联网+”技术监控污染物治理
设施项目,该项目通过在企业污染物处理设备上安装单独的智能电表,实时记录
污染物处理设备的用电情况,这些电量数据,通过另一套智能设备的采集,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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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环保局的后台终端,通过终端的电脑以及手机 APP,环保执法人员可实时掌握
该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根据电量异常情况全面掌握污染企业环保治理设施的
运行状况,确保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为污染治理设施监控管理提供
了新的路径和管理模式。
(2)智能电表在新能源汽车中的应用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智能电表作为充电桩中电池储存与管
理的关键部件,随着充电桩的普及,应用也更为广泛。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
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到 2020 年我国要建成充
换电站超过 1.2 万座,分散式充电桩 480 万个,以此满足 500 万辆电动汽车的充
电需求。充电桩的发展为智能电表的应用带来新的机遇。
4、产业政策将推动智能电表行业持续发展
为推动我国智能电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智
能电表产业的扶持力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14-2020)、可再生能源“十
三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新一轮电改方案等,从不同领域明确配
用电环节的重要性。国家电网在 2019 年“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三型两网、
世界一流”的战略目标,系统阐明了“一个引领、三个变革”的战略路径,坚定
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力争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初步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
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国家电网在 2019 年 1 号文件指出推动电网与互联网深度
融合,着力构建能源互联网,充分应用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
进通信技术,实现电力系统各个环节万物互联、人机交互,打造状态全面感知、
信息高效处理、应用便捷灵活的泛在电力物联网,为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经
营绩效、改善服务质量,以及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数据资源
支撑。在上述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智能电表行业将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发展前景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箱等系列产品
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单相智能电表、三相智能电表、
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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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司一直专注于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提供智能用电系列产品。公
司拥有省级高新技术与企业研发中心、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是国际 DLMS 协
会、STS 协会、中国仪器仪表协会会员,拥有 11 项发明专利、31 项实用新型专
利。公司核心技术及产品重点应用于国内智能电网建设,公司作为主要成员参与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远传抄表系统”和“住宅远传抄表系统”标
准的制定,参与国家电网基于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四表合一”采集系统建设。
公司承担的“单相(远程/本地)费控智能表产业化项目”被国家科技部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评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报告期内,公司产品
被评定为“宁波名牌产品”,并多次获得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宁波市科学技术
奖。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品牌
知名度的专业智能电表制造商。截至目前,公司业务已覆盖北京、上海、重庆、
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南、四川、福建、新疆、西藏、黑龙江、内蒙古等
国家电网网省公司,广东、贵州、云南等南方电网网省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发行人主
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发
行人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发行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增强发行人持续发展能
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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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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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邢
剑琛、潘云松两位同志担任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
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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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被授权人:
邢剑琛 潘云松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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