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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迦南智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30  

                                                       法律意见书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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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 711 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李芳律师、石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
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
告文件一同公告。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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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

       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
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等内容。根据上述公
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慈
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 71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时
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96,68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50%。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340,303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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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2.5047%。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国耀先生。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4.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
师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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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2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回避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34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24,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回避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338,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1%;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2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回避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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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2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回避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2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回避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26,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1%;回避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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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曦林                                       石    鑫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